六旬女子遭受三十年家暴,法院采信子女证词判其离婚
2021-03-08 15:5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成年子女证词成为本案认定家暴的关键证据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谢颖
通讯员 胡敏仪

俗语有云,一日夫妻百日恩,两夫妻本应该相互扶持。但是阿美已婚40年,却度过了近30年的“噩梦”,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在子女的支持下,阿美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子女的证词,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1979年,阿美与阿强结婚。阿美表示,当时阿强是入赘到她家的。生下第一个儿子后,阿强就开始有家暴行为。刚开始考虑到孩子年幼,便忍下了,但阿强的家暴行为却越演越烈,一有不顺就家暴;阿美外出吃饭就疯狂打电话“查岗”,还曾一度暴打阿美致其住院。直至2019年5月,阿强再次因为阿美外出吃饭而殴打阿美,最终阿美报警处理。

阿强则表示,双方已到花甲之年,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强调是因为小儿子经常“往死里打自己”,致其精神病发作才无意打了妻子。

双方均表示已连续两年并无一起居住。

对于家暴情况,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向双方三名子女分别做了调查笔录。其三人均陈述在小时候就看见父亲殴打母亲,一有矛盾或者有些事不顺心,父亲就会对母亲实施家暴行为。其中两名子女还描述父亲曾经掐母亲脖子直至变色、把刀架在母亲脖子上以及打到母亲住院等情况发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通过双方三名成年子女的调查情况可得知,阿强存在多次暴力殴打阿美的事实,甚至有持刀殴打、殴打至入院等严重家庭暴力情况,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非常长。法院认为,阿强多次家庭暴力的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且在本案的两次庭审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而阿强并无任何悔改之意,也没有维护夫妻关系以及和好的意愿;同时,法院也了解到二儿子因阿强再次家暴阿美,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的矛盾已发展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现状态非常不适合安度晚年,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院希望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不再以各种方式干涉或者骚扰对方的生活。

综上所述,2019年10月2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阿美与阿强离婚。

法官说法:

此案的主审法官陈蕾表示,本案的原告在起诉之前已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家暴,包括肢体殴打和语言暴力。饭菜做得不好吃,拎起电饭锅就砸过来;当着孩子的面掐脖子、架刀子已是家常便饭,而原告隐忍至两鬓斑白才来离婚。《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已经实施,《民法典》中将家暴列为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形,还可以因为家暴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的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保护自己,报警验伤,保存证据,并向当地村委会、妇联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在健康的伴侣关系中是不会发生的。家庭问题有多种解决方式,而施暴是最错误的一种。家庭关系不能成为暴力不受干预的挡箭牌,更不应该为了维护家庭和谐而强求受害人忍耐原谅。面对暴力,我们绝不容忍,绝不姑息。(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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