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怎么办?东莞第三法院给您支支招
2019-03-07 20:15 羊城派
除了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还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取救助

文/羊城派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钟紫薇 魏晓婷

3月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由于女性处于社会相对弱势的地位,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据全国妇联往年的调查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90%受害者是女性。那么在遭遇家暴的时候,该如何获取救助?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为市民支招。

【案例1】

因感情不和,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

吴某与秦某未领取结婚证,育有两个小孩,两人均在东莞务工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女方秦某对男方吴某避而不见。2017年5月18日,吴某在东莞市塘厦镇某社区附近发现秦某,双方产生口角后进而发生拉扯,吴某不仅对秦某实施殴打,而且还用刀划伤了秦某前来劝阻的同事,后吴某迅速逃离现场。

经过公安机关的一番搜捕,吴某于2017年6月被抓获。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

妻子遭家暴,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住东莞常平镇的梁某与王某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小孩,后因感情破裂,从2018年11月开始分房居住。之后,双方因情感问题及家庭琐事多次发生冲突,丈夫王某先后4次殴打妻子梁某,摔坏了其两部手机,还偷偷在小车上安装定位器对其进行跟踪,而且还经常在凌晨期间拍打其居住房间的房门进行骚扰,撬坏门锁意图强行闯入,分居期间还数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照录像。被百般折磨的梁某曾先后7次向辖区派出所报警,2次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但未能阻止丈夫的家暴行为。彻底绝望的她于2019年1月28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东莞市第三法院经审查,认为梁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接触梁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遇到家暴,如何获取救助?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据悉,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除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东莞市第三法院还建议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救助:

1.进行反映,寻求救助。受害人可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2.申请法律援助。向妇女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工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案。

4.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仅限于起诉离婚,构成虐待的,可以刑事自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

5.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责编 | 田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