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唯 陈亮 实习生 梁铱霖
1月18日,因设计的“鸭兔”形象因被质疑抄袭“米菲兔”广美教授冯峰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独家专访,给出了最新回应。
冯峰:我在用大众熟知的卡通形象再做严肃的艺术创作
“我就是在用大众熟知的卡通娱乐形象,再做严肃艺术创作。”18日,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
“人们在高喊维护商品形象权利的时候,却忽视了每个人也有创作表达的权利。”冯峰表示,“无论是米菲、米老鼠、麦当劳任何一个卡通形象,我们都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也可以表扬它或者批评它,如果丧失了这种想象力和表达的自觉,会变得奴性。知识产权是保护创造力的,不是捆绑创造力的枷锁。创造力的根源在于想象力和表达的自觉。”
冯峰对记者表示:“这里就是一场公共教育的大课堂现场,关于艺术,关于法律知识,核心是关于‘创造力’的公共教育。大家对‘抄袭’的痛恨,对版权的维护意识,其实是对创造力的尊重和肯定。但读懂‘创造力’,需要思辨精神加上一点专业知识,要弄明白一次化学上的创新,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也需要学习。创新不只是在表面,不触动僵化的观念,不带出新的问题和思辨,创造力从哪里来?一个国家的活力来自于创造力的生长,而创造力的生长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保护那些已经成为公共知识的创造力,而想象力和表达的自觉呢?由谁来保护?被商品捆绑的观念,贫乏而粗鄙的语言,杀死的恰恰是我们自己的想象力,还有,我们想象力表达的自觉。”
始末:广美教授抄袭米菲兔与否尚无定论
1月15日晚,有网友在微博发文质疑冯峰的《鸭兔元旦》展览中的鸭兔形象与米菲兔形象相似,微博话题#广美教授冯峰抄袭米菲兔#也因此登上热搜,引发了热议。
1月16日下午,@Miffy米菲中国发文称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表示官博将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目前尚未对此事件有进一步的回应。
当天晚上,冯峰发布微博回应了此事:“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并称“艺术的社会功能是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如果艺术作品激发了我们的思考,那思考恰恰正是创造力的源头。”17日中午,冯峰转发了@Miffy米菲中国关于此事的微博。
目前,一些网友认为鸭兔形象无疑是对米菲兔形象的抄袭。但也有网友认为,“冯峰的鸭兔和解构商业都是这些年他一直在做的,他说的20年也不单指米菲加可达鸭这一个系列的作品,而是一整套逻辑。普遍的‘抄袭’指责显示出对当代艺术理解的匮乏。”
同时,业界也有一些声音。中国美术家协会某会员表示,这些“创作”纯属社会炒作,目的是争取知名度,于艺术毫无建树。真正的艺术是需要艺术家不断努力,提高悟性去创新,这也是艺术家的宗旨。
知识产权专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
广州华享知识产权合伙人、广东省谐合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主任王虎从著作权近似及侵权判决的法律依据方面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与判断两件作品是否构成近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他说,“也就是说,如果侵权行为成立,那两件作品一定是相同或构成近似,但两件作品相同或近似存在并不一定被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他指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一种“表达”,并对其中两件作品的表达方式进行了分析。
其中左图作品由米菲兔,毛衣和沙发组成,画面均由简洁的单线条组成,背景呈现浅黄色。其中米菲兔可以大致分为头、身、足三个部分,其中,头由两只直立白色的耳朵,以及用两个圆点和X分别表达的眼睛和嘴组成,耳朵的长度几乎与脸部等长;米菲兔的身体为明黄色,窝坐在沙发上,其尺寸略短于脸部的长度;米菲兔的前肢正在织一件红色的裙子,旁边还有一团红色的毛线。
而右图冯峰教授的作品则由鸭兔,毛衣和沙发组成,画面也是由简洁的单线条组成,背景呈现玫瑰色。其中鸭兔也可以分为头、身、足三个部分。头由两只直立白色的耳朵,以及用两个圆点表达的眼睛,还有一条皱纹和一张鸭嘴组成,耳朵的长度与脸部大致等长;鸭兔的身体为深玫瑰色,同样窝坐在沙发上,其尺寸同样略短于脸部的长度;其前肢也在织一件裙子,不过裙子的颜色为绿色,旁边还有一团绿色的毛线。
总体来看,两件作品的组成要素主要是存在鸭兔的嘴部、头上的皱纹、画面着色上的区别,其中主要区别部分在于冯峰教授作品的嘴部为鸭嘴形状。
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他对两件作品是否构成近似作了进一步分析:“根据《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要求,首先是两件作品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然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涉嫌侵权的作品是否抄袭了原作的独创性部分。”
他认为,原作者赋予了米菲兔简朴的图案形象,仅用简单的线条与几种明亮的颜色进行表达,这也正好是米菲兔作者迪克·布鲁纳的基本设计理念:去除一切掩盖本质的东西,仅用基本线条去精准地表达,充分体现简朴的力量和省略的艺术。而冯峰教授创作的鸭兔作品恰恰完全“借鉴”了原作品的风格,并呈现出同样的表达方式。
另外他还指出,在《迪克.布鲁纳丛书中》出现过类似的鸭嘴,这或许可能是鸭兔作者创作的来源。从以上分析来看,他认为鸭兔作品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不过冯峰教授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还有待进一步证据的查证。
大湾区国际艺术品保税产业中心负责人杨眉称,从其个人角度,认为这个不是抄袭。
“首先,就我对冯老师的了解,他用“鸭兔”的哲学符号进行思考和创作,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贯穿20年。这个系列作品的呈现也是随着社会环境和创作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现在被推到风口浪尖上的类似卡通的形象创作,已经是整体创作的第四个阶段。”杨眉称。
杨眉称,所以首先,单独割裂的看待一件孤立的作品就是会有些偏颇,是会产生脱离语境的解读。其实,冯老师就是用了一个大众所熟悉的符号——米菲,进行了一个二次创作,这个是很显然的。
“为什么第四阶段的作品会呈现出卡通的形象,我想也是因为这个社会的发展,新一代的受众倾向于接受这样的符号,所以冯老师才会做一个介入。再一个就是当代艺术的形式是多样的,不拘一格的,这样的一种创作,势必会引发不同的声音,也正好可以借此机会,令到大众更深入得理解当代艺术。”杨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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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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