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法院出台类案辩论指引:当事方可向法院提供类案供参考
2020-10-21 12:3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夏江丽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参考作用,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指引》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南沙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志荣介绍,类似案例(以下简称“类案”)辩论程序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类似案例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案例的类似性及可参照性等问题,在法庭进行辩论的程序。

《指引》规定,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以向该院提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并申请作为类案在本案参照适用。类案辩论程序一般适用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或争议较大、法律规定不明且双方均有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包括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的案件,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由该院决定是否启动类案辩论程序。申请方提出类案辩论申请一般应在开庭前三日,最迟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除有正当理由或提交的类案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该院不予准许。

《指引》规定,申请方提出类案辩论申请,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类案辩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类案辩论的意思表示;提交作为类案的案号、来源、基本案情、裁判观点及结果以及拟作为类似案例适用于本案的法律问题。

(2)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出具生效证明有困难的,可通过当庭共同登录裁判文书网核对等方式进行。

(3)签署属实申诉承诺书。

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类案辩论申请后三日内,将其提交的材料送达给相对方,并就类案辩论事项根据需要指定相应的答辩期,相对方在此期间可以就申请方提交的类案申请材料提供反驳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根据《指引》,类案辩论程序一般应安排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该院亦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另行确定类案辩论程序的日期,并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其放弃类案辩论的权利。类案辩论程序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方陈述;(2)相对方答辩;(3)申请方出示提交的类案材料;(4)相对方质证;(5)法庭归纳类案辩论的争议焦点;(6)互相辩论。

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顺序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指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类案辩论申请,但该院发现存在类案可能影响判决结果,并认为确有必要启动类案辩论程序的,可以依职权启动类案辩论。

适用类案辩论程序的案件,应将类案辩论的相关情况写入裁判文书中,并应对是否采纳作为类案适用阐明理由、作出裁决。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外,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类似案例只可参考适用,不能将该案例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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