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的万元玉石太大,搬到新家三天后发现裂缝,谁买单?
2020-10-15 13:0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决认为:买家承担七成责任;商家承担三成责任。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鸣

定制万元玉石因尺寸巨大无法电梯搬运,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搬运至小区楼下,买家请帮手搬运入户。然而,两块近400斤的玉石被运到十几层楼后的第三天,却发现玉石出现了裂缝!这个责任在谁?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今天(10月15日)通报,该院判决认为:买家未及时检验,承担七成责任;商家采用木架镂空包装并不能很好地保护玉石,承担三成责任。

玉碎无福入新居
是商家责任还是买家大意?

某商行是一家装饰石材供应商,王某在该商行定作了一款红花冰玉用于新屋制作装饰屏风,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协议,载明王某定做的红花冰玉包括运费、切割费、定金等共计4.6万元,某商行负责将玉石送货上门。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便向某商行支付了定金。3个月后,王某查验过玉石,并支付了余款。

就在玉石切割好要“入户”时,某商行告知王某,玉石尺寸巨大,不能进入电梯,需王某自想办法。王某只好求助人工搬运,某商行也称无法保证工人在楼梯转弯处是否会对玉石造成磕碰,存在风险。两块重量约400斤的玉石、十多层的高楼,要确保玉石在搬运过程中完好无损不是易事。

王某与某商行最终通过微信协商达成一致:某商行负责打好木架,做好保护,把玉石运至王某家小区楼下,之后由王某找来的师傅搬运上楼,商行再上门安装。

2019年8月,某商行按约定将玉石表面粘贴黄色薄膜并用木架形成镂空包装运至王某楼下,因王某不在现场,便由王某请来的搬运工签收,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后,玉石由搬运工通过吊机吊至王某房屋。

三天后,某商行上门安装玉石,双方开箱检验玉石,发现玉石有裂纹。由于双方对赔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王某便将某商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退还玉石价款4.7万元,并赔偿定金2万元。

双方责任各占三成、七成

两块玉石开裂的责任在谁?王某要求退回玉石价款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是否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本案中,某商行的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玉石并提供安装服务,王某则应及时检验、支付价款。

关于两块玉石开裂的责任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变更原送货上门的约定为在涉案房屋的楼下由某商行将玉石交付给王某自行联系的搬运人员。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商行将标的物交付给王某自行联系的搬运人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交付前,玉石若发生亏损、灭失,则应由某商行负责。

现双方对玉石开裂的原因存在争议,且均不申请对玉石开裂的原因进行鉴定。法院综合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其中,王某应负主要责任:第一,王某在玉石移交时应及时检验货物,以便明晰责任。但王某在其联系的搬运人员实施搬运前,并未“验货”,负有过错。第二,某商行交付玉石给搬运人员后,玉石毁损的风险已转由王某承担,故跟进吊运过程的应是王某而非某商行。第三,某商行交付玉石的时间是2019年8月,但王某次日下午才告知某商行吊运完成,双方三天后才开箱检查,不能排除开裂是玉石吊运至房屋后产生。第四,玉石采用木架镂空包装,故木架完好并不能排除玉石在搬运过程中受到外力冲击,不排除开裂是因尝试通过楼梯搬运失败时或吊运过程中产生。

综上,在双方均不足以证明是对方原因导致的情况下,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商行作为专业企业,虽然在玉石交付给搬运人员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但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善意提醒王某及时检验,并对玉石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某商行已履行玉石交付义务,王某主张退还全部价款没有依据。因双方均有过错,法院综合认为王某应承担70%的责任,某商行应承担30%的责任(退还玉石价款的30%)。

最终,法院判处某商行向王某支付1.41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求。王某上诉后,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民法典规定:
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
定作人收货后应及时检验

荔湾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邓咏诗说,如今,人们越来越注重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定作合同参照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规则,定作合同的定作物风险应自定作物交付时转移。

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定作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也有共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律并未对定作合同的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时,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邓咏诗说,王某怠于履行检验,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邓咏诗说,采用木架镂空包装并不能很好地保护玉石,故某商行对玉石开裂承担次要责任。

邓咏诗建议,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定作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以便尽快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