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过半与不动产相关,撤裁案件占比高
2020-10-10 15:0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黄乾、王涵

今天(10月1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2-2019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278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331件,占比31.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351件,占比54.96%;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585件,占比13.67%;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11件,占比0.26%。

撤裁案件占比高
程序异议居首位

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五大特点:收案总体稳步上升,近年增速加快;收结比例均衡,否定性案件占比低;案件类型集中,格式条款频引争议;撤裁案件占比高(撤裁案件在受理数量和结案数量上均占比最高,分别为54.96%、55.29%,反映出当事人将申请撤裁作为仲裁司法审查最主要的救济途径),程序异议居首位;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域外仲裁支持率高。

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介绍,为进一步把握仲裁司法审查规律,推动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改革创新,广州中院对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并逐渐形成“广州经验”。广州中院与广州仲裁委共建了全国首个商事仲裁裁审对接电子卷宗共享平台,有效破解调卷耗时长难题。自共享平台上线以来,已通过该平台调取仲裁卷宗800余件,平均调卷时间不足3天,平均案件审查周期缩短了20天,效率提升30%以上。此外,为便利当事人充分利用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精准维权,广州中院针对不同类型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分别制作了审查要素表,供当事人立案时参照填写。

司法审查案件
超过50%与不动产纠纷相关

白皮书显示,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一些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于仲裁公信力提升的共性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当事人对仲裁条款重视不足。部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忽视仲裁协议,对仲裁未做好充分准备,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不规范或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并对管辖作出不同约定,发生争议时难以达成一致,导致不能及时确定案件管辖权,有悖仲裁效率的本意。

据介绍,近年来,以仲裁条款无效或不存在为由提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如前所述,在不动产交易、居间、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行业,一方当事人倾向于以事先拟定的合同版本将纠纷解决方式固定为仲裁,这也是广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超过50%与不动产纠纷相关的主要原因。

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并未了解仲裁条款的含义,亦未就仲裁条款与对方进行磋商,甚至没有注意到该条款,只是被动接受。在当事人对仲裁条款含义不明,甚至对仲裁制度、签订仲裁条款的后果等毫无认知的情况下,一旦仲裁机构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极易引起不满。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仲裁协议是格式条款,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其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但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该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二是仲裁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不足。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仲裁员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当事人答辩、申请回避等程序性权利的实现。部分案件对主体资料、证据材料等审查不严,导致错误认定仲裁参与人身份,忽视案外人对涉案标的的实体权利,影响裁决结果。

三是当事人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误解。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申请期限、审查范围、否定性事由以及审查标准等相关制度规定,往往导致申请超期被驳回、举证辩论偏离法律规定等情形产生,费时费力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四是当事人故意启动程序拖延时间。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同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先后提出不同申请,或者利益相关的当事人针对同一纠纷分别提出申请,故意拖延时间,严重损害仲裁的效率和公信力,影响对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

法院建议重视争议解决条款

针对上述问题,广州中院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重视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前应充分了解仲裁制度,确保已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各仲裁机构应提供规范的仲裁条款模板,方便当事人查询使用。行业示范性合同文本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的,应对条款予以特别提示。

二是完善仲裁程序保障。仲裁规则可适当借鉴民事诉讼中送达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在仲裁过程中尽可能寻找有效的送达途径。仲裁庭应在职权范围内合理、积极运用通知证人出庭、主动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案件情况,审慎裁决,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规范仲裁员选聘程序,建立和健全仲裁员考核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仲裁员信息数据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是认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应提前了解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申请期限、审查范围以及审查标准等相关规定,紧紧围绕法定事由进行举证辩论,及时行权、理性维权。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需注重程序举证,精准维权。

四是加强仲裁法制宣传。通过举行公众开放日、以案说法、模拟仲裁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仲裁常识;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和座谈交流等方式,加深公众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了解。

吴翔强调,下一步,广州中院将继续秉承开放、包容的精神,以多元、互鉴的思维,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为营造广州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构建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