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2020-10-10 10:09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每3年评估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10月9日,《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挂网公布。

《办法》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营者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经营者专用存管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每3年评估全市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自行车;但在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专业批发市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用封闭方式经营的除外。

过去有段时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现不知找谁监管的乱象,该《办法》给出明确指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停放,查处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停放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回收等实施监督管理。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问题,《办法》指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根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各行政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测算,形成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根据总量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运营配额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运营配额数量、期限以及经营区域等内容,运营配额的期限不超过3年。

其中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运营配额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运营配额投放计划由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经营者建立
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管理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取得运营配额经营者的车辆使用周转、运营维护、公众满意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的运营配额数量实行动态调节,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安全方面,《办法》鼓励经营者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经营者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经营者专用存管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经营者不得挪用。鼓励经营者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经营者采用收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此外,若经营者有如下行为之一: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转让、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投放车辆不符合要求;投放车辆超过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数量,或者更新车辆前未回收相应数量旧车;未将相关信息实时、完整、准确上传至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若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还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提出要求,若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非法占用、改装车辆,或者故意毁损车辆、停放设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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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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