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骑车时向他人吐口水,被打致粉碎性骨折
2020-09-23 17:0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打人者辩称:这是正当防卫!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鄢敏

广州一名男子黄某某街头骑车时,同向骑车的另一人吐口水不慎吐到他身上,两人随后为此打斗起来……造成起初的吐口水者面部挫伤、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昨日(9月22日),该案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黄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他的辩护人则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性质。

黄某某,男,2001年10月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住在广州市白云区。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30日17时30分许,黄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440号对出马路骑车时,因被同向骑车的唐某某吐口水不慎吐到手和衣服上,引发双方口角并互吐口水,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对方。

在拉扯打架的过程中,黄某某拉倒骑坐车上的唐某某,并致唐某某脚部卡在翻倒的自行车中。唐某某倒地时用口咬住黄某某的左手虎口,致黄某某左手皮肤破损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黄某某就用拳头殴打被拉跌倒在地且左下肢屈折在翻倒的自行车上的唐某某的头部,并继续实施压制,造成唐某某面部挫伤、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随后,黄某某被现场群众劝阻、制止才停止对唐某某的暴力侵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了异议。他的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说,首先,在被害人倒地受伤前,黄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攻击”性的伤害行为,他所做的仅是对被害人的攻击行为进行防卫性地推挡,这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

其次,黄某某对被害人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再次,被害人倒地后,黄某某朝被害人脸部打了三下的行为与被害人左股骨骨折的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黄某某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当认定其成立正当防卫。

第一,随地吐口水本身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被害人是在马路骑自行车行驶过程中随便吐口水。这种随意吐口水的行为很不文明,违反社会公德,也是不尊重他人、损害他人尊严。

第二,被害人在被告知口水吐到他人身上后,不但拒绝道歉、态度嚣张,还使用言语挑衅对方可以吐回口水给他,十分恶劣。

第三,当黄某某真的吐回口水的时候,被害人反而恼羞成怒,先动手殴打黄某某,不但存在严重过错,而且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这一点,足以印证“两高一部”本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被害人有过错,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黄某某最初的行为是文明和克制的,他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明显的限度。”辩护人说。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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