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暴力奸淫幼女并殴打至轻伤二级,二审被重判有期徒刑十年
2020-09-21 12:1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东连州一名男子奸淫幼女还殴打对方至轻伤二级,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清远中院二审予以重判,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了这宗案件的二审审理情况。

钟某伟,男,1993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法院查明,2019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伟将被害人小红(化名)带至广东省连州市废弃的某屋内对小红实施奸淫。

期间,为防止被害人小红哭泣引起他人注意,被告人钟某伟用手掐住小红颈部并殴打其脸部,致使小红眼部、脸部及颈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小红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奸淫被害人,并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钟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广东省连州市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虽然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以上七项均是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独某一项内容可能达不到“情节恶劣”的认定,但同时具有几种情形,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连州市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钟某伟使用暴力奸淫幼女,并造成被害人轻伤,已同时具备上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中第(3)、(4)、(6)项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足以认定其犯罪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不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

清远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被告人钟某伟具有3个从严惩处的情节;3个从严惩处情节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相当;一审判处钟某伟有期徒刑8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畸轻。

清远中院二审认为,钟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奸淫幼女,并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连州市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及清远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二审判决:被告人钟某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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