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清理重复参保,并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指出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记录。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须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意见》提出参保人已连续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
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