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法定职责
人大街道工委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延伸和拓展。近年来,广东人大街道工委通过丰富的实践证明自身填补基层人大工作空白、密切代表与选民之间联系的作用,但也出现职责任务不够明晰、机构建设不够完善、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等一些与人大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曾超鹏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广东省人大街道工作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回应和解决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共20条,明确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职责权力、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实践中,部分人大街道工委对“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感到困扰。《条例》结合广东实际明确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定职责包括: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提供服务保障,反映代表和群众意见,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同时,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交办,应当做好监督、选举、调查研究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解决“名专实不专”问题
一组数据显示:在全省474个街道中,426个街道配备了专职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占比约为90%。但在实际工作中“名专实不专”“专职不专用”“一人委”的现象还存在,人大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除了设主任,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副主任和委员,对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同时,为解决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条例》专门对经费保障问题作了规定,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此外,考虑到做好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工作是人大街道工委的重要职责,为促进人大街道工委更好履行监督职能,《条例》明确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开展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工作,首先应当贴近民生、突出重点,同时可以综合运用工作评议、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对监督结果的处理,《条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黄伟忠介绍,为从立法上鼓励探索基层民主的有益形式,《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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