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昌俊
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指导监督垃圾分类、突发事件落实应急措施,未来这些事情物业统统有责。
8月26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二审稿改动颇多,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物业职责,包括防止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指导、监督垃圾分类,发生突发事件应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等。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明确,六类情形下,街镇可提议解散业委会。
二审稿对于不少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更明确的回应。比如,对于近年来频发的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其中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等。这其实明确了物业在防范高空抛物方面的责任,有利于避免因为责任模糊带来的管理不力的现象。
不过,就相关表述看,这些要求还是过于原则,而缺乏具体的标准,比如“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到底如何理解,就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换言之,对此应该要有更具体的标准要求。否则,既可能因为标准不明弱化物业部门的执行动力,也可能导致物业为高空抛物行为背上无限责任。这都有失公平,也有违制度的初衷。
另外,受今年疫情防控的启发,二审稿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内容,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责任和政府的保障职责。如规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以及火灾和供水、排水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报告,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同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这些内容颇具针对性,也很有必要。
不过,二审稿规定,六类情形下,街镇可提议解散业委会,其中的一些边界还需要审慎厘清。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在这种制度背景下,街道方面的确对业委会的运转有一定指导义务。但是,直接可提议解散业委会,这里面的“尺度”如何把握,值得重视。
草案中明确的六大情形包括,业主自行管理期间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这几种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公共安全,二是侵犯业主合法利益。按说,对这类现象,街道办乃至其他政府部门,在接到业主“求助”时,都可以依据职责给出“帮助”或是作出处理。但是不是必须赋予镇街直接提议解散业委会的权力,值得商榷。
一方面,如民法典所规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业主权益受到业委会伤害,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像业委会有违反安全生产等行为,也完全可以由其他部门对相关行为予以纠正乃至处罚。概而言之,镇街可提议解散业委会的现实必要性,其实并不强。
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并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它本就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织。那么,在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若有些决定和行为与镇街的“利益”相冲突,是不是后者就可以借助“提议解散”的权力来予以“打击”?虽说这种现象不一定常见,但无论是维护业委会的相对独立地位,还是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这种权力都应该慎重赋予。
说到底,在法律明确了相关矛盾处置路径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就不宜让基层部门的权力,随意伸向业主委员会和小区内部。要知道,一些权力扩张虽然带着好的初衷,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可能走向反面。唯有基层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方面都恪守行为边界,方能真正保障好小区业主的利益。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图片 | 羊城晚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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