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修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个人违规最高可罚500元
2020-08-23 01:45 羊城晚报•羊城派
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罚款,比修改前“处二百元以下有所提升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在广州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8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出第59号公告,宣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中,包括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分类条例”)。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浏览发现,分类条例部分条文因个别职能部门名称和权责修改而修改;包括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在内的多种违法行为,最高处罚有所提高。据悉,分类条例的修改,和我国上位法的修改有关。

8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一处垃圾分类投放点,居民投放垃圾

部分违法行为最高罚则有所提升

自2018年7月1日分类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广州市部分职能部门的名称和权责有所修改,分类条例亦跟随部门名称和权责变更而变更,如“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规划”修改为“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修改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对比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分类条例,记者发现不少违法行为,最高处罚额度有所提升,有的还加入“情节严重的”这一前置处罚条件。大致为:

一、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六条:

1.“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2.“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也比修改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二、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三、根据修改后的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比修改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8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一处垃圾分类投放点,物管清洁工在分拣垃圾

分类条例依据上位法修改,执法机关具有“情节严重”自由裁量权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21日表示,《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对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上位法的修改。被修改的罚则,对应了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罚则修改。与此同时,不少罚则添加了“情节严重的”字眼,也是对上位法相关罚则的统一。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副院长谭国戬认为,《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和修订,是为了规范城市垃圾投放和处理,更好地推进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其立法目的重在引导而非惩戒,本次修改除了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规定外,也对不同程度上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谭国戬认为,分类条例修改后出现的“情节严重的”字眼,法律上并无具体严格规定标准,对于违法行为的轻重的认定,以及同一严重行为的罚金标准的认定,执法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从过往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一般属于“再犯”或者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以及虽然是初犯,但是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形等情况,可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8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一小区,居民在分类投放点投放垃圾

据悉,为规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列出了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四个档次的行政处罚情况,并适时根据社会发展对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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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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