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执法将成为历史,广东发文规范行政执法
2020-07-29 17:5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群众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放心拍摄执法过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文芳芳

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实施行政执法要依法保护
相对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为确保民法典有效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侵犯民事权利风险防范。行政机关要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实施行政执法要依法保护相对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防止检查扰民,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群众可以在合规前提下
拍摄执法过程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将风险评估设定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

吃瓜群众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放心拍摄执法过程。《指导意见》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人及其他旁观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避免激化矛盾。对实施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征用、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现场,已经激化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暂停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全面清理临时人员
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在广东,临时工执法将成为历史。《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防止执法过度
和简单粗暴执法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过程中的污言秽语也不允许。《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贯彻执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依法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坚持文明执法。做到用语文明规范、表达通俗准确、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要进行法制审核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媒体曝光和社会举报问题
要及时回应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涉及的风险防控,要加强领导、直接过问、亲自督办。

对于通过媒体曝光、群众监督、社会举报、网上发酵等途径反映出的执法问题,要及时回应、妥善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