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一对一课程便利,广州一培训机构老师猥亵6岁男童,获刑并判赔3.9万余元
2020-07-28 14:4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涉事老师获刑二年六个月,并判赔偿3.9万余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州一名六岁儿童在培训机构里遭教师猥亵,事后,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涉事的教师赔偿被害儿童3.9万余元。

6岁男童小华(化名)在家长的带领下,报名在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培训、学习架子鼓,史某某在钢琴培训中心担任架子鼓授课老师。

2019年4月15日18时30分许,史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这家钢琴培训中心所在地的架子鼓房里,利用一对一单独教学的便利,在架子鼓房内猥亵小华。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史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禁止被告史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小华起诉认为,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作为教育辅导机构,应当保障学生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侵害,除了对学生进行教育之外,还对学生负有照顾、保护和管理的职责。

在一对一且单独室内教学的情况下,在架子鼓房内既没有设置摄像头进行监控,也没有在授课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巡查,从而导致被告史某某有机可乘对他进行猥亵。

还有,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作为教育辅导机构,应当在招聘教师时对应聘人员是否具备教师证、是否具备教师师德修养等条件进行审查,但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对此完全忽视,聘请不具备教师证、不具备教师师德修养的史某某,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在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前提下就开设教育辅导机构,对外招生,其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小华起诉认为,由于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没有未尽到对教师的审查、教育和监管等义务,导致其在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学习、生活期间受到被告史某某的人身损害的,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为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013.12元、支付误工费1735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史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与原告小华已另行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另行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故原告在此不再请求追偿广州市花都区某钢琴培训中心的赔偿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史某某在教学中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了刑事犯罪,同时,亦侵害了原告小华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医疗费,原告主张2013.12元,原告提供病历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17350元,原告认为其父亲请了半个月的假在家照顾其,公司扣除了半个月的工资及提成,并提供了扣发工资证明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法院认为,被告史某某的猥亵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其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但原告主张10万元过高,法院酌定被告赔偿2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小华赔偿3.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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