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养老还啃老!年过八旬的博导父亲含泪起诉同住儿子,要求其搬走
2020-07-23 15:40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80多岁的老余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自己的住所,是什么让亲父子到了对薄公堂的地步呢?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云法宣

80多岁的老余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自己的住所,到底有什么矛盾使至亲的父子关系,发展到了对薄公堂的地步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7月23日)公布了这宗案件的判决情况——

同住儿子儿媳,不养老还啃老

80多岁的老余退休前是医科大学的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因其贡献突出,2004年大学按政策为其分配了干部保障用房,但由于历史原因,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

老余的二儿子阿明(化名)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与老余共同居住。

阿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无责任心,长期对母亲恶语相向,家庭矛盾越来约多,对此老余多次向大学保卫处及派出所求助,阿明仍不思悔改,给老余及家庭成员造成巨大感情伤害,每日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中。

为此,老余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明一家搬离住所,并支付自2015年至搬离前的占用费。他还希望儿子和儿媳能够有责任有担当,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好下一代。

庭上否认啃老,称同住是为照顾老人

阿明夫妇辩称,该住所是老余夫妇婚后所分配的,两人对房产享有同等权利,其母亲不同意让其搬离,且老余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能要求他们搬离。关于占用费,该房产禁止租赁,因此不能收取费用。即使收取费用,因其只使用了一间房,不应收取如此高的费用。母亲并无老年痴呆症,其并非是造成母亲身体状况差的原因,并且与老人同住还可方便照顾父母,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

那么,不具备房屋产权证明的用益物权人是否能够行使请求权?

法院:占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老余基于自身身份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权,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老余作为占有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阿明作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间,不仅未能尽到陪伴、照顾的义务,反而因缺乏沟通和关心,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可见阿明夫妇在房屋居住生活,已造成老余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老余及其妻子年事已高,如阿明夫妻继续与老余夫妇在房屋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而不利于老余夫妻的身心健康。现阿明夫妻虽无其他居所,但阿明于庭审中陈述其有收入来源,老余亦表示可帮助阿明一家人解决居住或生活上的困难,故阿明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与老余暂时分开居住亦有利于暂缓矛盾、修补关系。希望阿明在暂时与父母分开居住期间,能够如其所言,继续照顾年迈父母的身体,待关系修补后重聚天伦之乐。

综上,老余要求阿明夫妇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占用费问题,因此前是经老余同意居住的,故对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阿明夫妇在60日内搬离房屋。

宣判后,阿明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新的证据,证明生活中父母离不开自己的照顾,指责老余只考虑自己的心情和感受,不顾他们小家庭的规划。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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