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包工头终审无罪,法院:不能因已建成的工程造价高于分包人和供货商价款就认定诈骗
2020-07-23 13:1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宗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陈明蔚

今天(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宗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其中潘某某合同诈骗无罪案入选,该案中,司法机关审慎判断罪与非罪,最终宣告潘某某无罪。

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先后挂靠湛江建筑公司等五家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建设施工工程。2010年,潘某某以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及代表的名义,与永恒公司签订承建东江御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环球公司承建施工项目,工程造价暂定4.5亿元,环球公司必须垫资施工到正负0层混凝土结构板后,永恒公司才支付首批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后潘某某与南开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南开学校高中部大楼主体工程。

经鉴定,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工程造价为1200余万元。潘某某要求永恒公司南开学校结算工程款2000万多元,比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高799万多元。潘某某承揽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共获取分包人押金、施工价款、建筑材料款等合计890余万元,鉴定机关鉴定的工程造价比该合计款项多340余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潘某某虽然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但具有一定的建设施工经历和能力,已按承建合同完成了部分工程,并将实际取得的建设项目分包款和建筑材料等均投入到了建设工程中,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特征,不能因潘某某已建成的工程造价经鉴定高于分包人和供货商的价款,即认定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宣告潘某某无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贯彻了谦抑审慎、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该案对于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加大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界限、正确适用刑罚亦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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