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全部内容。
蔡某与郭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后丈夫郭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与第三者同居生活。
2016年9月,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郭某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男方每月付给女方人民币2万元整直至2036年9月止”的金钱给付义务却一直未履行。
2019年9月,蔡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院,要求郭某按约定支付已累计拖欠的72万元。
郭某辩称,其与蔡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中约定每月支付给蔡某2万元的内容实际上是一种赠与。作为赠与方,其可以撤销赠与。
上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蔡某、郭某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受其法律约束,遂判决被告郭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72万元。
郭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表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财产赠与协议,若双方已经离婚,则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效。
本案中,蔡某与郭某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以金钱给付义务为前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生效,不可撤销,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付给女方人民币2万元整直至2036年9月止”,并未体现讼争款项为赠与,故该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来源 |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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