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因讨要抚养费未果弑父,21岁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2020-07-14 10:4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人符某乙自幼父母离异,后患上糖尿病,21岁时,他来到珠海向生父讨要抚养费、医疗费,未料生父欺骗他“不在珠海”……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州人符某乙自幼父母离异,后患上糖尿病,21岁时,他来到珠海向生父讨要抚养费、医疗费,未料生父欺骗他“不在珠海”,而符某乙稍后通过微信找到了在珠海的父亲,见面争执中,他杀死了父亲。广东高院近日对这宗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由此前一审判处的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符某乙,男,1997年出生,大专文化,广州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乙自幼父母离异,先后跟随母或父符某甲生活。符某乙十二岁时患上1型糖尿病。其后,符某乙跟随母生活期间,因符某甲拖欠抚养费、医疗费、学费等,两次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并申请执行。为此,符某乙对符某甲怀恨在心。

2018年7月29日,符某乙从广州市来到珠海市,准备找符某甲讨要抚养费、医疗费,其当晚到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7月30日中午,符某乙电话联系符某甲并提出见面,符某甲推脱其不在珠海。符某乙通过微信了解到符某甲在珠海市某区一处花园开设了画室,遂前往该处找到符某甲。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符某乙从其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水果刀捅向符某甲头部、颈部,符某甲挣脱后跑出画室,符某乙持刀追上符某甲,连续捅刺符某甲的背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

此时,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正在行凶的符某乙抓获。经鉴定:死者符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全身多处致多器官、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殁年49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符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符某乙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等。

符某乙上诉提出,其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小,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符某甲在符某乙九岁时将其交给姑姑、奶奶抚养,由于照顾不周,导致免疫力下降,在其十二岁时,因感冒没有及时治疗,导致身患1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药物生存。之后符某甲将其遗弃,由其母亲抚养。符某甲长期不给付抚养费、医疗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案发前,符某乙病情复发,到珠海向符某甲要回这几年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治病,但符某甲欺骗其不在珠海,导致矛盾激化,在双方发生争执厮打时,出于防卫本能持刀刺向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可见,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符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对符某乙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被害人符某甲是否有重大过错的问题,广东高院二审指出,符某乙年幼时父母离异。其间在其父即被害人符某甲的安排下跟随其姑姑、奶奶生活,十二岁时患上1型糖尿病;其后,符某乙跟随其母亲生活。因符某甲拖欠抚养费、医疗费、学费等,两次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并申请执行,符某乙因此对符某甲产生怨恨,加上案发前符某乙病情加重,产生消极情绪,是本案发生的原因。符某甲对符某乙缺少关爱,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但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符某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符某乙事先购买刀具,持刀捅刺被害人几十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符某乙幼年时父母离异,身患疾病,其父符某甲对其缺少关爱,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责任,同时考虑符某乙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符某乙的量刑偏重,予以纠正。

广东高院二审改判上诉人符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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