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双胞胎女儿,王先生夫妇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直呼养不起,还将他们口中的“恩人”给告了,索赔26.7万元,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广州花都法院审理了一宗因试管婴儿引发的纠纷案,这对“包生男孩”梦碎的夫妇,诉请并未得到支持。
期待
二婚家庭想要个男孩
据了解,王先生是贵州人,生于1965年,在当地学校当教师。王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离婚后,他又遇到了离异的林女士。林女士和前夫育有一子一女,经法院判决女儿由林女士抚养。
2018年,二人准备结婚。因为都是二婚,双方各有一个女儿,因此婚后想生个男孩。但二人年纪也不小了,想要生孩子并不容易。他们于是到广州找到一家公司,想要做试管婴儿。王先生说,这家公司并未登记注册。
“名片上宣传,包生男孩,包成功,不成功退款。”王先生抱有很大期望。2018年7月,他发微信向中介罗某询问代孕及价格等情况,并说自己妻子五十二岁,要求供卵、代孕、男孩。罗某回复称:“我们是可以供卵,不过费用是另算的,您可以过来挑选自己喜欢的女孩子。”
你来我往之后,7月底,王先生与罗某签订协议,约定精子由王先生本人提供,王先生选择的套餐是“怀孕方式为第二代试管婴儿80%选择男孩”。
手术
蒙上眼睛被送去“神秘医院”
王先生称,2018年9月25日,罗某将林女士及其他客户集中在白云区某宾馆,晚上派专车接送。“车窗蒙上布帘,车上人员全部用布蒙上眼睛,手机收走集中保管。”王先生说,大约九点钟来到一所医院,二十分钟手术后立即送回宾馆。
据法院认定,当日,罗某所选定的医疗机构为林女士实施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该手术中受精卵的配子分别来源于王先生的精子及案外女子的卵子。罗某称,不知道该医疗机构名称,但清楚第三代试管手术在国内不合法,有些客户选择三代包生男孩会在国外做。
手术也做了,只待孩子出生,二人对此充满期待。2018年10月30日,王先生和林女士登记结婚,之后因担心王先生工作受影响,二人于2019年1月14日登记离婚。林女士称,这是“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至小孩出生期间,她跟王先生还是住在一起。
傻眼
又生了对双胞胎女儿
怀孕期间,林女士去医院做了超声检查,之后王先生将影像报告发送到了为他们服务的“王XX二代”微信群,请群里的医生看。“三胎,要赶紧安排减胎。”罗某回复称。几天后,群里的“杨总”又问,留一个还是两个?林女士回复说:“还是留成两个,保险点。”之后在罗某的安排下,做了减胎手术,由所孕三胎减为两胎,另一胚胎停止发育。
期间,林女士还请求罗某公司办了一张空白的诊断书,希望开具虚假打胎证明,以防王先生被单位开除。林女士在微信群里连连称谢:“谢谢医生,永远忘不了你们的恩情。”
2019年5月10日,林女士在贵州某医院生产,可没想到,生下的却是两名女婴。王先生说,他们“想要男孩的愿望再次落空”。
诉苦
直呼四个女儿养不起
本来已经有了两个女儿,结果又生了两个女儿。
王先生第二天赶紧在微信群里找罗某退钱。“我们背了很多账,已经走投无路,请你发发善心。杨总,两个总得有一个是男孩,才达50%。提前说我的精子不行,那我就不会和你们签合同了……”王先生后悔莫及。
“百分之百的套餐您不选择,您选择了百分之八十的,又想要百分之百的结果。”罗某回复称。罗某的同事在群里称,可以向王先生“赞助”10个月每个月1800元的小孩生活费。“钱已经花光了,无法养了。”之后,林女士也在群里诉苦,并希望对方帮自己养大女儿。双方的纠纷经司法所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林女士称,孩子出生后,王先生也没有管她和小孩了,一直是她来照顾。2019年7月,王先生将罗某诉至广州花都区法院,索赔各项费用14万余元和“损失”12万余元。他说,他因超生被当地政府罚款12万余元,教师职称也被降级,工资也降了。
【法院审理】
1、损害公共利益协议无效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协议效力问题,应从现有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和社会基本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也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并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包括社会公益原则中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保密原则中的“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互盲原则等。
本案中,双方行为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在实施涉案试管婴儿手术时,王先生与与林女士尚未结婚,各方合意向案外女子购买卵子,并与王先生精子所形成合子胚胎由林女士孕育,属于上述被禁止的“买卖配子”情形。罗某还同意王先生“可以挑选自己喜欢的女孩子”,随后提供了供卵方女孩照片给罗某看,该行为违背“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中的保密原则。
王先生在最初知道林女士怀孕三胎情况下,要求罗某为其减至两胎、开具虚假医疗证明以欺骗所在单位,最终因林女士产下双胞胎女婴,王先生被其所在地政府部门处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王先生还以罗某所做手术未达到“包生男孩”的条件构成违约而提起本案诉讼。以上双方的约定选择“80%男孩”、买卖卵子等行为,违背我国当前的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订立涉案协议应属无效。
2、付款目的违法不支持返还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认为,王先生向罗某支付的款项用于违法行为,且小孩已经出生,男女平等,生命无价,生男或生女并不会对王先生有任何损失,现王先生主张罗某违约要求返还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王先生主张的社会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于王先生因自身再生育行为违反当前计生政策产生,并不因所生婴孩性别不同而有别,王先生要求罗某赔偿该社会抚养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协议属无效协议,为平抑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对罗某的行为,依法另行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 信息时报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