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福、徐某山、徐某石等14人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撤销被告人罗某福、徐某石、徐某模、朱某权的缓刑,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罗某福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徐某山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罗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丰顺县内实施放贷活动,纠集徐某山、徐某石等刑释人员、缓刑考验期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追债,逐步形成以罗某福为首要分子,徐某山、徐某石为重要成员,其余人员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不仅针对被害人本人,而且还针对被害人亲属,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中集团犯罪以及违法的事实有:为了讨债实施非法拘禁3起,因被害人无法及时还款而逼迫其重新签订借条2起。个人犯罪的事实有:朱某权、罗某福等人寻衅滋事打伤他人;徐某石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徐某山、徐某石等人开设赌场。
另查明,罗某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2014年9月5日止。徐某石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2015年9月3日止。徐某模因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2015年10月4日止。朱某权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2016年1月28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福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罗某福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山、徐某石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钟某贤、张某里、徐某模、曹某亚、黄某文、袁某秋、徐某素、涂某峰、蔡某林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
被告人徐某山、钟某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被告人罗某福、徐某石、徐某模、朱国权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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