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房新规:厨房、阳台、地下室不能单独出租,违规最高罚50万
2020-06-30 21:0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厨卫、阳台、地下室不得租给人住,群租房应设视频监控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便将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一新规主要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定共24条,明确了房屋租赁的管理职责、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及违规处罚措施等。

规定明确指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买卖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明确房东、房客义务:

厨卫、阳台、地下室不得租给人住,群租房应设视频监控

规定明确了房东和房客的义务。根据规定,出租人有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等11方面的义务。·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规定指出,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违反规定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群租房如何管理?规定指出,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要承担哪些义务?规定明确,承租人有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等6方面义务。

此外,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还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规范租房市场管理:

对房租进行价格监测,制定租金参考价和租赁合同范本


如何保障房东和房客的合法权益?规定指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规定同时要求,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分区域发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成交数据和租金价格等信息。

规定还提出,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体系。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金融、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来穗人员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定规范房屋租赁企业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强调保护个人信息:

房产经纪泄露租房个人信息,最高可罚1万元

租房后个人信息泄露,频频接到骚扰电话,怎么办?新规特别强调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如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违规者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规划、消防、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房屋租赁管理中获得的信息,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出卖所知悉的房屋租赁信息和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违法行为,违规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