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曾洁赟
今天(6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志辉、陈献金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2月2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陈志辉、陈献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3372万元、1122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对组织成员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初,陈献金在陈志辉等人支持下,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担任了清远市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大沙塘村民小组干部。1997年,陈志辉、陈献金等人开始通过操纵选举等方式安插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进行控制。
多年来,陈志辉、陈献金四处笼络村民、招纳“马仔”,不断扩充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串通投标、非法采矿、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侵占土地资源、打击村中异己、插手民间纠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开采与销售,攫取巨额利益超10亿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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