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易芝娜
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与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在保护人类自己。但因为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有了越来越频繁的交流,如何划分野生动物也开始有所争议。
人们一般会认为,“野生动物”即“不是家养动物”。但在实践中,“野”、“非野”、“野生动物”及“野外来源”等这些概念都存在着相对性。(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提出,以一种新二维概念重新定义“野生动物”,将人类控制管理干预的强度和人工选择时间长短这两个因素引入标准。
“野生动物”术语并未加限定
目前在不同国家、地区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条规中,“野生动物”这个术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范畴,根据各种不同的立法需求,这一术语其实覆盖着不同动物界类群、种群或群体。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版)在使用“野生动物”这一术语时也未加限定。所以,要回答什么是“野生动物”,或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目标,一个科学客观的定义是前提。
近期,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国家濒科委)办公室,通过梳理野生动物相关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背景下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一种新的野生动物概念框架,即以人类控制管理干预的强度、人工选择时间长短这两个维度的连续变化来描述“野生动物”。
该研究从物种保护、管理角度考察了野生动物从野外种群到被捕捉、圈养到成为驯化动物的一系列过程,发现可能存在连续的12种状态。
相关研究成果以《“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为题,已发表在《生物多样性》专业杂志上。
实验模式动物类群不算“野生”
在该研究提出的概念框架下,“野生动物”应首先排除经过人类历史长期驯化的动物:最常见的家猫、狗、马、驴、家牛、山羊、绵羊、猪、家骆驼、鸡、鸭、鹅、家鸽、家蚕等;还有在科学研究的强人工选择下,用于生物演化、遗传发育或人类疾病研究的实验模式动物类群(如果蝇、斑马鱼、非洲爪蟾、大鼠、小鼠)。
其他动物的具体情况则需参考人类控制管理干预的强度、人工选择时间长短这两个标准来具体考量。
生活在人工控制条件下,经过多代人工繁育和一定人工选择的经济动物(如梅花鹿、马鹿、貉)和实验动物(如食蟹猴、雪貂),已经形成稳定的人工种群,直系血亲中并无野外来源。
一些动物因人类对特定表型的需求(如宠物、皮张),可能快速选育出品种,但也有不少繁育群体的表型和基因频率与野外种群差异不显著,或在行为上没有显著的变化。
这类动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但因存在对野外种群或相似物种的可能影响,宜参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的物种列入相似性原则和预防性措施,采用合法来源判定、证书管理、注册机制和公开数据库等可追溯系统,对其加以监管。
生活在自然中、因人类活动引进的外来动物,比如南欧的和尚鹦鹉及我国南方的牛蛙、红耳龟,还有新西兰引入的鹿类,欧亚大陆引入的麝鼠,香港逃逸的小葵花鹦鹉等,它们是否需被作为野生动物管理,还需要根据生态安全、物种管理和立法目标等特别设定监管范围。
未经中长期人工选择的动物类群都被视为野生动物。这包括:在荒野自然或人工环境(如城市或乡村中)自由生存繁殖,无论是否存在人工投喂、经救护或辅助生殖后被放归的个体;被捕捉圈养在人工环境中生活或在圈养条件下出生的个体;直系血亲(可参考“CITES公约”,解释为世系前四代)仍有野外来源的人工繁育后代;放生、逃逸或引入到自然环境中的人工繁育个体。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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