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单展华 阳树新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开展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提出了“赔偿请求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对该材料互相认可”“建立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名册,设定准入条件”等许多创新性的规定,为司法救助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次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实施细则》规定赔偿请求人、救助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
赔偿请求人、救助申请人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的人民法院。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赔偿请求人、救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对该材料互相认可。
通过材料的互认,避免了材料的重复审查和申请人重复跑腿,大大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
建立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名册
为从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实施细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代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名册内律师进行遴选、评价、考核,并组织开展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的专项培训。
目前,经公开招募、严格审核,已有首批10位律师进入广州市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名册。
规定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援律师工作内容
《实施细则》对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开展工作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中,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应为赔偿请求人提供代为草拟或修改赔偿申请书、参加听证或质证活动、提起请求支付赔偿金申请、申诉等法律服务事项。
司法救助案件中,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应为救助申请人提供代为草拟或修改救助申请书、提起请求支付司法救助金的申请及收集递交相关请款材料等法律服务事项。
保障代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法援律师执业权利
为保障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代理案件提供便利,对律师难以获得的证据,经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需要复印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免费提供复印服务。
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相关案件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救济渠道。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
人民法院在办公场所和广州审判网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资料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