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规范慈善行为:骗捐、摊派最高可罚20万
2020-05-07 23:2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应聘者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广州市现有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120余家,如何规范慈善活动?日前,由广州市民政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核,并经市政府第15届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一审。

记者了解到,制定《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该条例施行后,《广州市募捐条例》将同时废止。

草案共38条,提出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并明确了慈善行业组织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公开募捐资格的主动放弃、遗赠以及物资捐献两类特殊捐赠形式、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责任等多个慈善领域,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小额募捐未来或可开电子捐款发票

如何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捐赠财产。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或者金额、质量、用途、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

据了解,实践中,捐赠人与接受捐赠方产生争议多数是在捐赠财产如何使用、使用财产是否符合约定以及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等方面。草案根据慈善捐赠的常见情况,增加了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更全面保障捐赠人权利。

公开募捐和网络募捐的大形势下,小额捐赠数量不断增加,传统机打、手写发票成本高、效率低,草案提出:“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鼓励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未来,小型捐助者或可获得电子捐款发票。

此外,捐赠人依法冠名捐赠慈善项目的,可以与受益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对冠名标的、条件、期限和取消等作出约定。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将确需改变的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有权按照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个人求助不得夸大,平台应发风险提示

近年来,“诈捐”、企业“买十元捐一元”等事前承诺与实际捐赠不符的情况引起公众关注,如何规范这类行为?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接受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和款物使用情况。

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款物募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单位予以公布。

为了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个人及时地得到社会的帮助,同时防范社会上用虚假信息骗取公众捐款的行为,条例将个人求助和受助纳入规范管理,要求个人对救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禁止个人虚构事实、夸大困难以骗取捐赠。

草案中明确: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个人可以向社会求助,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专题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求助人有涉嫌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捐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暂停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为个人求助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组织应当对个人通过该平台筹集的资金独立设置账户进行管理并建立公示制度,鼓励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为规范慈善活动,草案还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鼓励优先录用慈善人,骗捐最高罚20万

草案提出奖惩分明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身慈善活动中。其中提出,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应聘者。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慈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为创建慈善之城,草案提出,设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促进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将原有的广州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定。鼓励社会各界广泛使用慈善标志、慈善吉祥物,开展慈善家庭评选活动,建立慈善从业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制度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慈善活动,可在社区依法设置慈善捐赠站点、设立社区慈善基金,以及组织社区群众参与互助等慈善活动。

对慈善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或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行为,草案明确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等募捐行为,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