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人”优先录用,这个正向激励值得点赞
2020-05-07 22:25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中的上述多个规定,都关系到个人捐赠、求助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奖励”,这是对慈善现实生态和发展方向的一种顺应

文/朱昌俊

5月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按草案规定,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个人募捐如何防止骗捐?企业声称“买十元捐一元”能不能兑现?草案对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慈善在现代社会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广州早在2017年就全面启动创建“全国慈善之城”的计划,并将之纳入城市整体发展战略。在这一基础上,制定《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也是为广州打造“慈善之城”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支撑。

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立法在大框架上遵循了《慈善法》的规定,也为个人向社会求助开了“口子”,但同时要求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近几年全国出现了多起虚构个人信息的网络求助事件,对类似的个人“募捐”的公信力造成不小的伤害。因此,在保障个人求助权利的同时,又严格规制其中的乱象空间,的确很有必要。在这方面,作为地方立法的慈善促进条例,还可以有更明确和具体的指向性。

条例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对社会热点和具体问题有较强的针对性。如在公开募捐和网络募捐的大形势下,小额捐赠数量不断增加,向小型捐助者提供电子捐款发票是符合信息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就此,草案鼓励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

这一点不仅契合了当下小额捐赠增多的慈善特点和电子发票的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电子捐赠票据作为一种慈善捐赠凭据,有利于激发捐助者和被捐助方的慈善意识与慈善操作的规范性。毕竟,再小的捐赠,也应该被规范对待。

另外,草案还对当下经常出现的“买十元捐一元”现象有明确回应。生活中,经常遇到企业“买十元捐一元”等经营性捐赠活动,不管其是真心实意的捐赠,还是营销噱头,既然公然打出了“捐赠”口号,就应该被严肃对待。

为此,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接受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和款物使用情况。

这一点对于约束企业借慈善之名搞营销之实的“投机”行为有非常现实的价值。要知道,这类活动看似只是“捐一元”,但若缺乏后续的效果追踪,往往就会因为透明度低而很容易隐藏猫腻,也在无形中稀释慈善捐赠该有的严肃性。

如果说对“买十元捐一元”予以规范,是为压缩慈善活动中不规范操作的空间,本质是“抑恶“,那么,培育浓厚的社会慈善文化,“扬善”同样不可缺少。

对此,草案明确,要优待慈善活动参与者,鼓励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志愿服务规定,保障志愿者权益,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应聘者。

这被外界解读为鼓励优先录用“慈善人”,对于形成正向的慈善激励文化可以说是不错的创新。当然,现实中也需要注意的是,何为“良好慈善服务记录”,标准需要妥善把握,不能制造公平问题。

慈善正在变得越来越“日常化”,个人捐赠也变得越来越多,这其实是现代慈善的发展趋势之一。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中的上述多个规定,都关系到个人捐赠、求助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奖励”,这是对慈善现实生态和发展方向的一种顺应。而在具体的规定之外,也希望这样的慈善法规能够在普法上有更多的精进,让整个社会都增进“慈善人”意识。而这一点,也是健康的社会慈善生态,必不可少的底蕴。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编辑 | 傅铭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