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的广东参保企业,延期缴纳和缓缴社保费这样办!
2020-05-07 21:0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莫谨榕

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就广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进行通知。通知显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还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

社保费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在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方面,有两种条件下可延期缴纳:一是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二是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而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延期缴纳政策。

在延期缴纳期限方面,所属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保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前缴清所属期2-7月的三项社保费。

值得注意的是,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用人单位在延期缴纳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缴纳三项社保费,但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延期缴纳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报送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延期缴纳后还可按规定申请缓缴

延期缴纳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还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主要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二是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三是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在缓缴期限上,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延长缴款期限的三项社保费,可申请自疫情解除三个月后按规定继续缓缴;疫情解除后第四个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可根据缓缴执行期的规定申请缓缴。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7月底前仍无力缴纳所属期2-7月三项社保费的,可申请从8月起继续缓缴至12月31日;所属期8-11月的三项社保费,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至12月31日。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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