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面对面丨法律专家解答:李国庆“抢公章”合法吗?俞渝能打什么“牌”?
2020-04-28 19:36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讨论这一事件最重要的问题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被指“抢公章”事件沸沸扬扬,不断升级。

4月28日,李国庆方面公布了当当网人事调整,其中李国庆妻子俞渝被调任负责当当公益基金,此前代表当当网主持媒体沟通会的阚敏改任财务副总裁,不再负责百货和市场部。

对于李国庆的人事调整,当当网方面对外表示,4月26日李国庆抢走的公章已被挂失,李国庆在使用公章演闹剧。

如何看待事件背后种种行为的法律正当性?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他表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讨论这一事件最重要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人过于迷信公章”

羊城晚报:李国庆被指“抢公章”,怎样理解公章对于公司的意义?

刘俊海:实际上,实践中很多人过于迷信公章,争夺控制权被简单、形象地比喻为“夺印之争”。

以前有部电影叫《夺印》,夺得公章就有公司控制权了,没公章就没控制权。通常情况下也有道理,通常法定代表人——不管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行使法定代表职权需要公章,用于对外盖章,但问题在于有时候印章是假的,法定代表人是真的。法定代表人拿了假章签合同,等别人请求履行合同,法定代表人说“对不起,我这章是假的。

章假但人不假这种情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41条作出了明确,就是既要看人又要看章,人比章更重要。只要有法定代表权、法定代理权、约定代理权,即使章是假的,被代理人还得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还有一点,法定代表人是真的,代理人也是真的,加盖的公章也是真的,原则上合同就有效了。除非一种情况,就是对外担保,特别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时候,公司法第16条、104条、121条、148条有特别的规定,除了看人、看章外,还要看有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决议、有授权,法定代表人、公章都是真的,这样的担保交易才合法有效。

所以,如果李国庆拿到公章后,以当当网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因为他是法定代表人,假若4月24日的股东会选举他当董事的决议有效,董事们又选举他为董事长、聘任其为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的话,原则上盖章行为就有效。

如果李国庆拿着当当网的公章为其个人欠银行债务提供担保,那银行还须审查有无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所以说,不能迷信公章,也不能迷信法定代表人,实践中既要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还得看法定代表人、看公章

羊城晚报:拿到公章就能拿回管理权吗?

刘俊海:确切来说不完全是这样。公章最核心的是法定代表权。如果把管理权理解为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的权利、经理层的权利、法定代表权这4个权利都涵盖的话,这种说法就不严谨。

对内的管理权实际包括几个部分:股东会的决策权,这方面不能说李国庆拿着公章就能代表股东会了,需要股东会拍板的事还得由股东会决定;微观的决策权由经理层决定,如果李国庆是总经理,当然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中观决策权,不大不小的事项——既不是股东会的宏观决策事项,又不是总经理的微观决策事项,应当由董事们共同决定。

李国庆的《告全体员工书》显示,4月24日的临时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中,既有李国庆也有俞渝,假如股东会决议有效,以此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话,俞渝作为董事有权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所以不能说李国庆拿到公章就拿到公司的全部管理权。拿着公章增强了他的法定代表权,增强了其对外民事交往中的公信力。

三因素决定李国庆“抢公章”是否合法

羊城晚报:从法律上看,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刘俊海:得看“抢公章”背后有没有正当性、合法性,主要看三个方面:李国庆的股权比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如果李国庆在《告全体员工书》中所说自己持股45.855%,还获得其他股东支持,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属实的话,而且如果4月24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也合法,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股东会决议就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基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当选的董事们再召开董事会,再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聘请其为总经理。

如果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合法有效,那么基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李国庆法律身份的确认,他前往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公司管理层向其移交公司公章,应该说于法有据、于理也通。

当然,也要注意细节,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要件不同,股东会是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董事会决议是人头多数决。所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是我们讨论这一事件最重要的问题。

如果管理层对李国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性存疑,或者俞渝对李国庆法定代表人身份存疑,可以要求李国庆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如果李国庆手中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都非常严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也都合法,至少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李国庆就有权利要求管理层移交公章。

羊城晚报:如果李国庆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管理层仍不给公章,他能不能要求打开保险柜?

刘俊海:我个人认为可以,也可以报警协助其履行法定职责。但现在看,李国庆似乎没有报警,俞渝和管理层报警了。所以这件事,李国庆可能还需要律师团队协助,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其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权利。

俞渝可通过两种途径“翻盘”

羊城晚报:目前,俞渝可以或可能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应对?

刘俊海: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李国庆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故意不通知俞渝和应当参加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或者应当参加董事会的其他董事,那么构成了召集程序、通知程序的瑕疵,按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目前俞渝能出的“牌”,我认为首先是请律师,其次,律师可以在两件事上做文章——撤销股东会决议、撤销董事会决议。但要把这两个决议撤销掉,需要证明李国庆的召集程序有瑕疵(如未通知俞渝等)、表决程序有瑕疵(如未达到53.87%的支持)

羊城晚报:还有一个问题,李国庆是否有权利召开临时股东会?

刘俊海:按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股东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目前来看,李国庆自称有45.855%的股权(俞渝认为他的股权是22.38%),李国庆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羊城晚报:当当网的“报警+声明”是否意味着公章、财务章已“作废”?

刘俊海:我个人认为,这里原则上还不能适用公章挂失程序。公章挂失通常是指公章遗失、被偷,但现在公章没有遗失,也没有被盗。被抢一般是指被非法权利人抢夺,财产权利人如果是依法行使权利讨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有时叫自力救济,当然自力救济的前提是不能违法。

家族企业治理须把完善家庭治理放到首位

羊城晚报:该案暴露了公司治理方面的哪些问题,有哪些启示?

刘俊海:夫妻公司理应是凝聚力最强、抗风险能力最强、股权结构最稳定、公司治理最高效的资本俱乐部与事业发展平台。但随着夫妻感情的破裂,股权结构的瓦解,经营理念的差异,夫妻股东冲突必然导致公司控制权的风雨飘摇,严重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

类似当当网夫妻股东争夺控制权的戏码在现实中并不少见。那么,相同或近似的剧情(夫妻创业寻梦)、同样的主角(夫妻同时出演公司的股东、董事与控制权人)、同样的结局(公司内安外顺局面的终结)在循环上演后,如何才能走出这一周期律迷宫?

我认为,要治企,先齐家。家族公司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家庭治理现代化。为促进企业基业长青,提升家族企业治理水平,必须把完善家庭治理放到首位。

其次,要运用婚姻家庭法思维理顺股权结构。股权的混沌不分威胁着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亲兄弟明算账,夫妻之间也要明算账。夫妻股权归属必须清晰无误。

根据婚姻法,虽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权归夫妻共有,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为夫妻一方财产,但夫妻可自由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权及婚前股权归各自所有、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

当然,子女也在家庭共有股权中有份。家庭成员共有或各有的股权都要靠白纸黑字固化下来。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无特别约定的,按照法定规则办。为免嗣后空口无凭,携手办理公证手续应成为标配动作。

再次,公司法思维更重要。夫妻或子女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平等自由、多赢共享、民主决策的公司治理思维。

夫妻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问鼎控制权时,要光明磊落,摒弃厚黑之术。夫妻一方要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必须闯过股东会选举关。股东会决议认股不认人,奉行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当选为董事后,若想当选董事长、受聘总经理,还要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与股东会决议不同,董事会决议遵循一人一票、人头多数决的规矩。

控制权乃公司之重器。无论谁取得控制权,都要尊重与敬畏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控制权与信托义务如影随形,须臾不分。若夫妻一方或家庭成员滥用控制权、掏空公司财产,公司有权启动问责程序,其他股东也有权依法通过公司治理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罢免滥权谋私者。(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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