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办理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两被告人被判缓刑
2020-04-23 20:1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未上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韦磊 何丽华

广东省检察院今天(4月23日)发布2019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的深圳黄某瑜、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是国内首宗涉及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02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瑜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担任过射频工程师、无线架构师、RRU芯片产品经理等职务;2008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就职于中兴通讯公司西安研究所,担任过RRU部门研发工程师、有源天线A8808项目负责人等职务。

2014年年中,黄某瑜接受了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黄某瑜将项目挂靠在深圳森博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研究所先后签订了四份《项目技术研发外包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35万元。黄某瑜将该项目交给王某负责技术落地。黄某瑜作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合同谈判和签订、财务,参与需求论证等工作;王某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射频设计以及统筹汇总其他人员提交的技术文档、硬件、软件等工作。研发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向上述研究所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和相关技术文档。并在2015年到2017年期间分5次收取了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

经鉴定,王某通过电子邮箱交付的技术文档与中兴通讯公司的《有源天线接收链路指标分解-LTE FDD》文档具有同一性,王某通过电子邮箱向已离职人员雷红发送的“逻辑.7z”技术文档与中兴通讯公司的《3228 FGPA设计方案A》文档具有同一性。

经鉴定,《3228 FGPA设计方案A》和《有源天线接收链路指标分解-LTE FDD》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中兴通讯公司通过制定《公司业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等多个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信息安全承诺书》,对文档进行集中加密存储等方式,对公司上述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中兴通讯公司上述技术信息已应用在R8862、R8862A等RRU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中,产品已商用并在海内外销售,能够给中兴通讯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评估,上述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

2019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未上诉。

检察官介绍,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黄某瑜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作十余年,系公司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其在2016年离职,创立深圳希某某田公司进行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自主研发,系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拥有多个发明专利,并且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涉本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为此,检察机关专门向中兴通讯公司调查座谈了解情况,中兴公司反馈黄某瑜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了很大贡献,离职创业后没有使用到中兴公司的技术,只要黄某瑜认罪悔罪并赔偿损失,公司愿意对其谅解。经过释法说理,最终两被告人赔偿了中兴通讯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深圳希某某田公司得以继续经营,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有效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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