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曾洁赟 张胤岩
“红日E家”产品竟在“红日”的经销门店出售。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这起“真假红日”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红日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4家省级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是家电行业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广州红日公司拥有雄厚科研实力,从1993年起持续使用“红日”字号,经营的“红日”牌厨卫产品在行业内享有盛誉,获得多项荣誉,“红日及图”注册商标也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石某文曾是广州红日公司市场部员工,2016年离职后便成立了智美公司(当时名称为“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红日E家”集成灶等产品,联合广州红日公司在江西、河北、河南、陕西4家原省级经销商,利用广州红日公司与经销商共同建立的销售渠道和网点,进行大规模销售。智美公司等通过在终端门店同时使用“红日厨卫”(原系广州红日公司招牌)、“红日E家”招牌,同时销售广州红日公司的“红日”产品、“红日E家”产品,使用广州红日公司售后服务卡、名片销售“红日E家”产品等方式,试图混淆相关商品来源;在终端门店、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红日厨卫升级啦”“大品牌、新形象、新模式”“专注厨电自主研发20余年”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语。
2017年,广州红日公司将智美公司、4家省级经销商等诉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智美公司及4家省级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侵权恶意明显,获利巨大,全额支持了广州红日公司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智美公司等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从广州红日公司的企业科研实力和所获荣誉、市场开拓及产品销量情况、企业宣传和品牌打造方面来看,在智美公司制造、销售“红日E家”产品前,“红日”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智美公司和4家经销商在明知广州红日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仍联手利用广州红日公司原销售渠道和网点,将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红日E家”与“红日”并列销售,配合各种宣传与营销手段,误导公众以为二者同属一家,甚至声称“红日E家”是“红日厨卫”的升级版,攀附恶意明显。相关行为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认为,智美公司在与广州红日公司“红日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标识,注册、使用www.redsun-gd.com域名,均构成商标侵权。本案证据足以表明,广州红日公司因被侵权的损失巨大,仅2016年就达7400余万元,智美公司及4家省级经销商的侵权获利更甚。被诉行为具有极强的设计性、整体性和目的性,且智美公司等在诉讼中不仅拒不提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还在诉中禁令作出之后继续销售被诉产品,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予严惩。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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