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店恶意“差评”抹黑对家?法院:赔偿4000元
2020-04-23 13:3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森某星公司员工李某在黑某羊公司的淘宝网店里购买了沉香手链四条,确认收货后,对商品做出过百字的差评……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荔明

网络购物成为当今生活方式,对于“恶意差评”“同行恶意差评”法律有招没招?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今天(4月23日)公布了一宗因恶意差评引发的索赔案——

黑某羊公司、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均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主要销售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廖某森为森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6年2月,森某星公司员工李某在黑某羊公司的淘宝网店里购买了沉香手链四条,李某在确认收货后,对上述订单商品发表过百字的评价:“第一,卖家的服务跟态度非常差……第二,珠子做工一般,跟图片相差较大,实物根本没那么油润,而且味道很刺鼻,没有一点沉香的香味,怀疑假货,不然也是处理过的货。第三,价格虚高,刚买没见天就降价两百多块,都说沉香水深,没想到这么黑……”

黑某羊公司随后就上述订单评价向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评定上述订单评价为同行恶意差评,并对上述评价进行了删除处理。

黑某羊公司认为,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廖某森恶意串通共同作出恶意差评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法人名誉,遂起诉至广州荔湾法院要求五被告赔礼道赚并共同承担维权费用。

庭审中,李某及森某星公司均确认李某是森某星公司的员工,负责原材料接收及仓库管理。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黑某羊公司与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同为在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属同业竞争者。李某发布了带有明显贬义性质的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充分证据,且淘宝公司将之认定为恶意评价并作出删除处理。而且,考虑到李某所购商品的金额较大,且其未申请退货等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认定上述评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李某为森某星公司员工,其上网设备、IP、收货地与几名被告经营的网店存在关联,多名被告的网店之间收发货手机等也存在关联。遂判决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共同向黑某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一审判决后,黑某羊公司、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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