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十条具体措施,对疫情期间涉疫情民事案件如何依法妥善审理做出解答。
01
疫情与“不可抗力”
在当天同时公布的答记者问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共18次提到“不可抗力”这个词,还明确表示“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为妥善解决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履行问题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也为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设定了“防火墙”。
如此一来,是否意味着那些因新冠肺炎这个“不可抗力”而逾期的合同,可以不用解除呢?
02
无法履行的合同怎么办?
案例回顾:
以演艺活动为例,疫情开始以来各地陆续取消了聚集性活动。从2020年年初至今,刘德华、蔡依林、陈奕迅、五月天等歌手和乐队纷纷取消了演唱会。疫情结束后,演艺经纪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能否延长履行期限?
《意见》明确: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小编解读:聚集性活动人员集散量大、流动量大,疫情传播风险较大。国务院发布文件明确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暂不恢复,我们应当坚决支持贯彻。《意见》的发布,为合同关系人明确了权责,赞!
03
隔离期间被解雇怎么办?
案例回顾:
近日,部分市民返工、求职时,明明符合相关防控规定,但仍屡屡碰壁。个别企业花式“玩套路”,甚至规定不能录用湖北籍员工。也不乏职工身患新冠肺炎被公司告知病愈后不得返岗,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例:
劳动者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2月1日,因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进行了居家隔离。王某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进行了汇报,表示因隔离无法继续上班。隔离期满后到王某去超市报到,但超市表示王某被隔离后没有正常上班,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拒绝王某上班。王某于2月18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超市主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王某撤诉。
《意见》明确: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解读:
向歧视说不,为新冠肺炎患者就业提供更强大的司法保护,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保障有序复工复产、向战胜疫情迈出的有力一步。
此外,如果因隔离导致无法按时到岗到班的,工作单位仍要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04
买到假冒口罩怎么办?
案例回顾:
日前,北京、天津、南昌等地多家药店,因哄抬口罩价格被作为典型案件被处罚并曝光,部分药店被开出300万元罚单。甚至有人将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在微信上销售,5万个“三无”一次性医用口罩、假冒“3M”口罩流入市场......
《意见》明确:
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欺诈、假冒伪劣等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解读:
举国抗疫之时,这些人却打起了发“国难财”的算盘,良心不会痛吗!他们不仅要接受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05
隔离影响诉讼进度怎么办?
【诉讼时效】
案例回顾: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需要,企业缺少足够的工人而停产,物流停运,部分机关单位也实施了轮岗值班制度。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当事人在履行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时产生种种争议。虽然是疫情防控期间,但是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不可避免、无法忽视的,那么疫情是否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呢?
《意见》明确:
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解读:
“云开庭”“云审判”早就有了,“不可抗力”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克服的影响,还得具体分析,这才是对当事人的权益负责,也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需要。
【诉讼费用】
案例回顾:
4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涉及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疫情期间,各地出台相关意见,主动伸出援手来帮助困难群体。
《意见》明确: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
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小编解读:
这种“特殊”的照顾好温暖!法治的力量不只体现在惩治凶顽、刚直不阿上,也有思虑周到、温暖人心的一面。
【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回顾:
岳某某因为未向原告支付矿石运费,且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对岳某某名下存款及车辆进行了查封。判决后,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承办法官了解到,岳某某矿厂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而法院对其流动资金的冻结严重影响其复工复产,在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开庭并进行相关调查,及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4月1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组织案件协商调解,双方就支付运费和解除财产保全事宜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原告即刻申请解除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意见》明确:
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小编解读: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好样儿的!
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编 | 曾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