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华快案今开庭!修路致高速变“低速”,华快这样答辩
2020-04-09 19:02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该案今天尚未作出宣判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去年11月8日,广州律师廖建勋称驾车经由华南快速通行,堵车长达30多分钟。

他一纸诉状将华南快速的经营者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路桥”)告上法庭,认为因修路问题导致严重拥堵,“高速”变“低速”,从合同法上系“严重违约”,漠视车主利益,要求经营方返还过路费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于今天(4月9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开庭。

【事件回顾】

3公里堵了半小时,高速并不“高速”

2019年11月8日上午,廖建勋自称驾驶车辆从广州番禺区富华西路出发,开往越秀区东宝大厦,途经番禺大道、番禺大桥、华南快速。

当天11时15分左右,他由番禺大桥收费站进入华南快速干线,向北行驶到近华南大桥路段后,道路发生严重拥堵。经了解,拥堵系因华南快速路占道施工导致。

廖建勋估算,当时拥堵路段长度约为3公里,因拥堵通行时间长达30分钟。

从番禺大桥收费站到黄埔大道收费站,平时只需10多分钟,廖建勋自称花了整整45分钟才驶出,并向华南快速支付了通行费10元。

起诉状称,根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应在60公里以上。廖建勋表示自己总共花45分钟通行的快速路段约为10公里,当天通行时速却仅为13.33km/h,远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

他认为,作为通行车主未能享受到与支付价款对等的驾驶体验,因此以合同违约为由将经营方华南路桥告上法庭。

【答辩】

华南路桥:维修前已对外公布并告知绕行方案

法庭上,华南路桥认为,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为当时的驾驶人,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便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能要求退还路桥费。

其称,华南大桥维修是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批准,也向社会公布了维修事项,并且告知绕行方案,此次维修是合理的,原告可以选择绕行去到目的地,而原告明知道路在维修,依然选择该条道路,这意味着双方形成合意,为此无权要求返还路桥费。

记者查询发现,去年10月30日,华南路桥曾通过媒体发出占道修路的公示显示,华南快速一期华南大桥桥面、新洲路面及赤沙段于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进行占道加固维修。

维修期间双向八车道各有两条车道封闭,另两条车道限速通行(40km/h),影响区域为天河区花城收费站到海珠区土华收费站范围,媒体还据此发出报道提醒车主绕行。

法庭上,华南路桥还表示,按照联网收费的要求,收费站收取原告的10元路桥费在拆分结算后,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仅收取5元,剩余5元由案外人番禺大桥管理单位收取。就这一说法,被告未当庭提交相应的证据,主审法官提醒三天内补交。

被告方华南路桥还表示,其收费有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复,因而合乎规定。

【争议】

“快速路维修随意造成拥堵,没有考虑消费者的体验感受

对于被告方提出了相应证据证明道路维修前已对外告知一事,原告廖建勋表示,华南快速管理单位在媒体、公众号上告知修路情况,这种告知方式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并不能保证正在通行华快的消费者或者即将通行华快的消费者知悉该情况。

廖建勋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服务提供方应当是在消费者即将接受服务时,或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进行告知。

换句话说,在告知时,这不特定的公众还并不是消费者、合同相对方,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既然涉案路段并不禁止原告通行,就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瑕疵履行的,应当减免价款。

廖建勋在法庭上称,他当时从番禺大桥进入收费站入口前,并未看到相关提醒,“这意味着被告没有有效妥善告知消费者。”廖建勋认为,目前快速路维修随意,造成的拥堵具有普遍性,不是个别情况,道路管理单位没有考虑消费者的体验感受,不少车主深受拥堵塞车之烦,为此他才提起该诉讼。

该案今天尚未作出宣判。(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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