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挪用1.54亿,广交所原副总裁张剑锋犯三罪获判七年半
2020-04-21 14:37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广东省高院二审张剑锋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广州产权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副总裁)张剑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张剑锋被认定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张剑锋,男,1967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州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副总裁)、广交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2000年至2013年间,张剑锋在先后担任广某所托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某所集团副总裁期间,伙同同案人李某某、余某元、黄某昌、李某彪、吕某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构项目协议获取分成、直接收取广某所的应收服务费、虚拟合作协议分取服务费等方式,共计套取广某所的公款人民币605万余元,分别放入小金库以及套至由张剑锋等六人亲友代持股份的某某通公司并进行私分,其中张剑锋个人分得现金人民币45万元及购买香港某某保险费用18526.5美元(折合人民币144667.88元)。

2006年,张剑锋在担任广某所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冯某敏在广州市某某局某某区分局办公楼转让项目的收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冯某敏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至2008年,张剑锋在担任广某所副总经理、君某公司(系由国有公司广交所组建并占股40%,系国有参股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同案人李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君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54亿元到广东高某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用以申购新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7万余元,其中,张剑锋分得人民币10万元。上述挪用的1.54亿元已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君某公司。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张剑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张剑锋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贪污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剑锋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主动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唯认定张剑锋在与钟某斌共同挪用君某公司资金对外拆借给其他单位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证据不足,张剑锋的该部分行为不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对该宗指控认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上诉人张剑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此前,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张剑锋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张剑锋后来提出上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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