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计划改善垃圾分类营商环境,参与低值可回收物业务拟不用先“入库”
2020-04-19 22:13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如相关规章制度最终修改,更多企业将获进入广州从事垃圾分类业务之资格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怿韬

商业机构欲在广州从事垃圾分类业务,其中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为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

4月19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该局根据广州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角度出发,对两条涉及垃圾分类的政府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有在广州从事垃圾分类业务的企业认为,如相关规章制度最终修改,更多企业将获进入广州从事垃圾分类业务之资格。

据悉,拟修改的规章制度,为《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2号)和《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5号)。

广州低值可回收物企业回收木材 

根据征求意见,《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有或承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垃圾处置设施”,拟修改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拥有(自有或承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垃圾处置设施”。

而《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则拟将第六条“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实行供应商库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列入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库。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供应商库中通过比选择优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同时,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第七条的“列入供应商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修改为“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拟将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修改为“服务企业”;拟将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供应商”,修改为“服务企业”;拟将第十四条第一款“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修改为“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广州市城管部门在征求意见中认为,修改前的相关“部分内容涉嫌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

广州低值可回收物企业回收场 梁怿韬 摄

“如果最终落实,可改善广州垃圾分类业务中的营商环境。”一家正在广州从事垃圾分类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广州较早启动垃圾分类工作。由于最初参与垃圾分类的企业资质良莠不齐,广州曾以资格预审的方式,通过招标方式征集符合广州要求的低值可回收物企业参与垃圾分类业务,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库”。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住了企业品质关,但也让有意参与广州垃圾分类、特别是低值可回收物业务的企业需要先竞争获得进库资格才能参与相关业务。如果本轮征求意见最终通过,有意参与广州垃圾分类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业务的企业,可直接参与各政府部门组织的业务招标,无需先“入库”,营商环境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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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