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电商平台纠纷出现三个新型问题
2020-03-30 11:38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滥用“收货地”管辖规则、“职业索赔”纠纷高发、纠纷暗藏黑灰产交易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聪 丁玲

3月30日,广州市举行第60场疫情防控新闻通气会(电商助力复工复产复市专题),广州市商务局副局长林国强,广州市专业市场商会秘书长李英,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姚志伟介绍广州市电商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电商直播助力复工复产复市活动启动仪式筹备情况、网络纠纷审理等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涉电商平台纠纷是否显现出涉及电商平台企业的典型问题?如果有,这些问题具体是什么?广州互联网法院是如何应对的?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从审判实践的梳理情况来看,现阶段涉电商平台纠纷有三个新型问题。

一是滥用“收货地”管辖规则。少数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程序权利,在交易所涉各方的住所地均非广州市的情况下,将“收货地”设置为广州市,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试图混淆电商平台企业的正常诉讼管辖。

二是“职业索赔”纠纷高发。“职业索赔”案件在涉电商平台纠纷中的占比依然较重。部分电商平台通过设置“恶意行为投诉中心”“职业索赔联合治理”等,逐步建立了平台内的职业索赔应对机制。

三是纠纷暗藏黑灰产交易。一些表面为网络购物实为刷单的纠纷,其虚构的网络交易在外观上与真实的网络交易并无区别,增加了法院查明黑灰产交易全貌的难度,也对电商平台的正常运营产生了较大的潜在风险。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走访、调研、会商,确立了四个审判理念。

一是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涉电商平台纠纷。2020年2月1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印发《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涉疫情涉电商平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思路;细化了因疫情影响网络购物合同履行的判断标准;表明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疫情期间虚构、编造、夸大产品卫生防疫功能、用途、功效,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态度。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并重。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兼顾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承担民事责任,妥善分配网络购物合同各方举证责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包括明确消费者不包括法人,自然人以经营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生活消费,从严把握推定销售者“明知”的情形,区分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

三是明确平台规则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认定平台规则效力时,侧重考量其是否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平台用户查阅、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倡导诚信规范经营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因素。

四是依法打击网络黑灰产。明确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郑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