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唐珩
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下简称《规定》),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规定》要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专家评价责任机制,实行专家随机抽取产生、动态调整管理和选任回避等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选聘特邀监督员,对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监督部门对于遵守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内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对于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增加现场监督频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
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严重失信记录,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诚信信息采集和记录、分级评价、案件调查处理等管理制度,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科研诚信记录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审核,发现其科研诚信档案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或者终身限制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评价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工作、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整改、撤销相关项目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定期或者终身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咨询专家、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咨询、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管理协会、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江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