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公告,对《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在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前往“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与《修订草案》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精简为62条。
有三项主要内容被删除,包括此前备受关注的“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相关条款及内容,以及“将单位或个人存在的养犬违法行为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分类监管”的内容,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内容。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降低了多项罚则的处罚力度。比如,对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行为,给予了宽限期,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养犬人逾期不依法自行处置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对于未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到期未办理续期登记的养犬人,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初始登记或者续期登记,也不依法自行处置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与此前相比,该条款删去了“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的内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注销登记和未按照规定更新登记信息两种行为改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删除了罚款内容。
对应当圈养犬只但未进行圈养、设置警示标示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装入犬笼的情况的处罚标准,拟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所处罚金由“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降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个人所处罚款由“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降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更新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对于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没收遗弃的犬只并送犬只留验所,撤销养犬登记,收回犬牌。
据公告,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前往“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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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广州市人大官网、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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