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上演“我有货”戏码,“戏精”口罩诈骗犯被判刑
2020-03-06 19:11 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创
被告人符某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焕坤 通讯员 荔宣

3月6日下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云”方式实现两地“在线”,审判员、公诉人在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件。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符某祥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符某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微信“钓鱼”,照“剧本”倾力实施诈骗

“我看全国都在抢口罩,很多人都买不到口罩,我觉得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假装有口罩可以卖,骗取那些急需买口罩人的钱财。”基于以上动机,符某祥开始了口罩诈骗前的准备工作:网络下载口罩图片、编辑口罩诈骗话术。一切准备就绪,1月30日晚,符某祥将精心包装的“诱饵”发布在微信“广州正能量交友群”中,坐等鱼儿上钩。

“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20-30元一盒,每盒50只,要多少有多少,有需要的找我。”消息一发,群内不少人私信符某祥购买口罩。零星的几单“生意”没有让符某祥满足,直到方某某的出现……

方某某在看到微信群中弹出的消息后,立马添加符某祥微信,表示想将他手中的口罩存货买断。符某祥见方某某求购心切,便谎称手中货源紧张,要求对方尽快确定数量并微信转账。方某某“遇货心喜”,一面将口罩售卖信息发布到自己朋友圈供好友购买,一面与符某祥确定订单数量。最后,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共计1.5万余元至符某祥的微信账号内用于购买口罩。

坐享“提成”,多年同伴“落水”变“狱友”

面对微信账号内的过万赃款,符某祥陷入了沉思,他知道用自己的卡提现容易被发现,对自己不利,于是就想到了自己的老乡符某海。

“1月30日晚上11点多,符某祥让我去找他,见面后,他说自己在微信上通过假装卖口罩的方式骗了1.5万元,让我准备银行卡帮他提现,他会给我一些答谢费。”面对老友的请求和金钱的诱惑,符某海一口答应了下来。

1月31日凌晨,两人迫不及待地来到银行提现,符某海从中分得3600元,他说这是符某祥的“馈赠”。

1月31日上午,方某某通过微信短信和视频再次联系符某祥,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更让方某某意外的是,微信群已不见符某祥“身影”。多次联络无果,方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立马报警寻求帮助。

“在线”快审,有效防控涉疫情网络诈骗

3月6日,“铿”,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线”庭审开始。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廖秋平法官首先核实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向其宣告了应有的诉讼权利,随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两地“隔空”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在被告人做完最后陈述后,该案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节奏紧凑,秩序井然。案件从下午2:45开庭到宣判,全程不到半小时。

据介绍,自疫情发生以来,荔湾法院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继2月13日审结白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口罩)案,入选广东法院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后,3月6日通过远程在线快审,依法高效审结本案,向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对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官说法

廖秋平法官: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符某祥并没有口罩现货和货源,为骗取他人财物,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之机,在微信群上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进行诈骗,既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又属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符某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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