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韦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2月21日)公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复产复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为广东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广东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复产复工的刑事犯罪。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严厉打击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征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
借防疫为名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侵害企业利益;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向企业销售假冒口罩等防疫物资等犯罪行为。
二、加强对涉及企业复产复工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大对暴力阻扰企业复工复产、故意或过失导致企业病毒传播等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违法取证等行为,及时监督纠正。
加大对涉复产复工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对审判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利用诉前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
三、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防止将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的合同违约等作为诈骗犯罪处理,防止将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短缺而合法融资的行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对因疫情防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注意区分情况,分清责任大小,做到既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四、加强对企业合法财产的保护。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
对涉案的企业财产,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如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与疫情防控无关犯罪的,要以有利于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依法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缓刑。
六、为复产复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总结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复产复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相关的法律知识。
结合办案情况,及时提醒复产复工企业注意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及时解读相关法律政策,必要时,结合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主动走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建企业法律服务团队,积极宣传防控疫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针对企业延迟复工产生的企业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提供咨询和解答,平衡好企业需求和员工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国资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法治需求,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形成保障复产复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合力。
八、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要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机制。健全检察环节涉及复产复工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重大案件向上级院报告等机制,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办案指导,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准确处理。
二是建立健全案件沟通联络机制。对办理涉及复产复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联络,共同研究处理对策,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是建立健全案件汇报和协调机制。对涉及企业复产复工的大案要案,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加强与同级政府沟通协调,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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