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吁青
2月20日,广东高院发布了首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包括妥处医疗机构债务、恢复医用设备生产、加快困难企业重整、延缓民营企业缴费、助力小微企业复产。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和广东高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广东各地法院在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及时采取网上开庭、线上调解、微信联系、电子送达等方式,努力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快速解纷。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救护、企业复工和生活供应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提供更有力有效的诉讼服务和司法保障。
案例一: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医院、某医药公司债务纠纷执行和解案
湖南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医药公司因购买药品纠纷,经法院调解,应分期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支付货款2800余万元。该医院在去年支付2015万元欠款后,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今年1月,商业保理公司向深圳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货款842.5万元。
深圳前海法院审查认为,某医院为当地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短期内难以支付大额资金;某医药公司目前也因疫情等因素无力支付欠款。经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异地线上协商,最终促成商业保理公司同意医院和医药公司延期和分期支付剩余欠款。
案例二:某银行与某设备公司债务纠纷执行和解案
某设备公司是广州专门生产医用红外热成像仪的企业,2019年起因股权纠纷导致拖欠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偿还银行借款2700余万元,2019年因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账户,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措施。
广州黄埔法院审查认为,某设备公司生产的红外热成像仪是疫情防控的急需物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决定调整变更部分执行措施,商请首次查封法院移送本案抵押物的处置权,依法解除对该设备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使该公司紧急复工,生产出红外热成像仪用于疫情防控。
案例三:深圳某塑料制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圳某塑料制品公司是一家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配套生产企业,因过度投资等原因陷入财务危机。2016年,深圳中院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裁定破产重整。2017年,该公司曾提出重整方案,但未获通过。今年1月13日,该公司再次提出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和出资人同意。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某塑料制品公司重整中没有中断经营,并有一定盈余,其生产的饮用水瓶等产品为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生活用品。在1月21日依法裁定批准公司重整方案后,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导破产重整管理人加快推动重整资金到位,促成重组方2月5日即全部支付了1.1亿元重整资金,及时完成资金分配;2月9日向宝安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2月12日获得批准;2月14日即恢复正常向客户提供纯净水、油脂等生活用品。
案例四:某运动器材公司与某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决定纠纷撤诉案
某运动器材公司系台资民营企业,因资金紧张拖欠80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责令补缴118万元住房公积金,因而引发行政诉讼纠纷。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时期,根据上诉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主持当事人进行协调,双方同意法院提出的“补缴期限延展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协调方案。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同意延期补缴函,该公司申请撤回相关80宗案件的上诉和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案例五:某农产品配送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债务纠纷执行和解案
马某经营的农产品配送公司与黄某经营的食品公司是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因债务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食品公司应分期支付拖欠农产品配送公司的7.3万元欠款。马某近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第一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均为服务民生保障的中小企业,受目前疫情影响都有资金压力,食品公司因营收减少,暂时缺乏偿还能力。
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债务人分7期偿还欠款。法院根据双方协议情况依法支持某食品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暂缓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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