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1.3万个口罩捐给武汉医院,没想到是假的!4销售者涉嫌犯罪
2020-02-07 22:11 羊城派 原创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疫情刑案113件,76.1%与口罩有关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一人隐瞒,殃及众人。依法防控,势在必行。

广东疫情防控工作目前进入关键时期,连日来,全省有关职能部门严格疫情防控执法司法,加大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妨碍防控工作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

截至2月4日15时,广东打击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共侦破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案334起、抓获嫌疑人114名。

截至6日,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13件,其中已批准逮捕12件,对疫情防控面前人们的失范行为敲响了警钟。

数据: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疫情刑案113件,76.1%与口罩有关

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截至2月6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13件,其中已批准逮捕12件。

提前介入案件共涉及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抢劫,妨害公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12个罪名。

其中,诈骗犯罪案件72件占63.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案件8件占7.1%,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各7件均占6.2%;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6件占5.3%,非法经营5件占4.4%,寻衅滋事案件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各2件均占1.8%,抢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各1件。

省检察院介绍,提前介入的涉疫情刑事犯罪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第一,从罪名上看,诈骗案件占了大部分。

第二,从涉案物品来看,大多数案件都与口罩有关,113件案件中与口罩相关的案件86件,占76.1%,主要是谎称有口罩出售实施诈骗,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第三,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看,嫌犯大多为临时起意,利用目前口罩等防护物资缺乏的现状“蹭热点、赚快钱”,如利用售卖口罩进行诈骗、生产销售假口罩、以及高价售卖口罩等防护物资等。

第四,从作案手段来看,基本都是利用微信、QQ等作案。

另据统计,1月27日起,广东警方全面启动打击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截至4日15时,共侦破涉疫情类电信网络诈骗案334起、抓获嫌疑人114名、捣毁窝点103个,涉案金额总计396万元人民币。

这些案件中,嫌犯以临时起意,“蹭热点、赚快钱”居多,呈零散分布特点。

案件大部分为虚假售卖口罩诈骗案,也有小部分冒充慈善机构“献爱心”捐款诈骗、以运送防疫物资为由骗取网约货运司机定金等案例。

案例1:
故意隐瞒经历拒不配合排查,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家中。

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海珠区疾控中心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且本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余某现已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解读——

省高院、省检察院6日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案例2:
明知有症状不报告导致多人感染,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月3日凌晨,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

其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解读——

省高院、省检察院《通告》明确,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诊或疑似病例恶意传播病毒最高可判处死刑。

案例3:
明明没去过武汉却说去过,这“玩笑”太敏感已违法

1月31日,汕头市澄海区本地微信群传播一则截图信息,内容为微信网民“细源卖恐龙”自称在除夕前后从武汉“偷跑”回澄海。

发现该信息后,澄海警方迅速开展核查,传唤当事人林某源(男,28岁,澄海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据林某源交代,其在1月23日通过微信发了一条朋友圈,并定位在武汉。出于开玩笑的目的,他在微信上回复一微信好友说其从武汉偷跑回来,导致该微信好友误认为其近期去过武汉。

经向林某源父亲核实,林某源近期一直在家中,没有去过武汉市。

民警后对林某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林某源也认识到错误,立即向该微信好友澄清事实,解除误会,并写下书面保证书,承诺不再发布虚假信息。

解读——

编造散布涉疫情虚假信息,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

省高院、省检察院6日发布的《通告》明确:“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

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

案例4:
卖假口罩、哄抬口罩价格,多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截至2月4日,广州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9宗涉疫情刑事案件,其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彭某等4人将3M商标口罩13000个以人民币235500元销售给被害人,被害人购买该批口罩后捐赠给武汉某医院,后被医院发现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

在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一批口罩后,在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

被查获时已销售口罩17000余个,涉案金额人民币42万余元;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等2人通过网络采购一批假冒伪劣三无口罩,以2-3元每个的价格向路过群众售卖,被查获时已售出约1800个劣质口罩,现场查获1102个劣质口罩。

解读——

省高院、省检察院6日发布《通告》明确“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

此外,“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通告》还称,违反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