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多地法院: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庭审可申请改期
2020-01-29 12:48 羊城派 原创
广州中院及辖区内12家基层法院近日针对疫情发布了相关公告

文/图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广东多地法院近日陆续发布公告,对案件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作出安排部署。多家法院明确,诉讼参与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申请改期开庭、庭询、听证的,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同时,广东法院建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立案、旁听等活动,确需去到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据延长后的春节假期,对原定于131日至22日的所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并对春节假期的诉讼活动是否调整,以及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申请改期作出规定。

公告说明,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定于131日至2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将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对原定于2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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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及辖区内12家基层法院近日针对疫情发布了相关公告。

——广州中院27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越秀法院、广州番禺法院、广州从化法院、广州花都法院28日,均在发布的公告中指出: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广州白云法院27日发布通知称: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广州增城法院28日发布公告称: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7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四)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州荔湾法院、广州南沙法院28日在发布的公告称:除明确有关诉讼活动改期等事项外,还规定: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以及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而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法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28日发布的公告中称: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处于治疗、隔离期间或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开庭、庭询、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的,必须如实向我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查属实的将予改期。

——广州黄埔法院在28日发布的公告中称:2月3日后,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广州海珠法院在28日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深圳中院29日发布通告称:全市两级法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同时,案件具备以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开庭。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向全市两级法院申请办理立案、调解、递交材料等事宜,建议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和深圳移动微法院办理,尽量避免现场申请。

珠海中院28日发布公告: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十四)的开庭、听证、庭询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汕头中院29日发布公告称:除公告开庭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8日前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汕头中院还在公告中建议通过网络等方式立案等。

佛山中院28日发布通告称:该院原定于1月31日和2月1日开庭、听证、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节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可依法向该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拟近期到该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期间,所有拟进入该院诉讼服务区、审判区的人员,应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检查。

梅州中院、东莞中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8日发布的公告中称: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惠州中院23日发布告示指出: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武汉地区,无法到惠州市辖区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应诉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汕尾中院在28日发布的公告中称: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中山中院在28日发布的公告中称:对于来自肺炎疫情严重的地区当事人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的案件,一律延期开庭,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其他案件原则上正常开庭(庭询),对于2月8日(正月十五)以前开庭(庭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于开庭3日前主动联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询问其身体情况,是否申请延期审理,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延期审理的,告知进入法院时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并建议其不要带人参加旁听;2月8日(正月十五)以后开庭(庭询)的案件,当事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肇庆中院在28日发布的公告中称: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公告开庭的案件或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或治疗无法到本院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清远中院28日公告称:原定于1月31日(年初七)至2月8日(正月十五)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案件的开庭、庭询、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该院将安排专人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如有纠纷近期需向该院申请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763-3866661提前咨询(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按省有关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

揭阳中院在28日的公告中称:本院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将如期进行,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改期的除外。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云浮中院28日在发布的公告中称:本院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将如期进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拟近期到该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9日发布的公告中称: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疫情防控期间,除当事人亲属和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外,其他人员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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