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今天(1月23日)上午,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杨柳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市民因发烧来到医院,医院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处理,一旦经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呈阳性,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则必须留在医院。不能因为马上要过春节,就想着要回家,一定要配合医院工作,否则对家人或他人造成危害,则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那么,国家相关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如果不配合医院治疗,将面临哪些实实在在的法律后果?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受访时告诉记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已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彭新林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彭新林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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