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丰西西
继2019年11月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简称草案)后,2020年1月10日,省人大官网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
记者留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实际上,这也是反家暴立法工作中的关键一点。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指出,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针对性地促进解决。
于是,在此前公布的草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介绍,这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精神暴力范畴,比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就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等故意伤害行为;
(二)捆绑、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为;
(五)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经常性谩骂等虐待行为;
(六)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遗弃行为;
(七)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行为;
(八)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的侵害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行为。
反家暴工作突出者可获奖励
在此前公布的草案附则中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而征求意见稿则作出了更加详尽的指引:“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中所规定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表彰和奖励”的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强化家暴求助“首接责任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针对草案稿中一些制度设计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比如,征求意见稿第23条,将“联动工作机制与首接责任”“合体”,强化了“首接责任制”,避免受害者遭遇家暴后求助无门。
该条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
妇女联合会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受害者的要求跟进有关单位处理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单位处置,有关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人身安全保护令指引更清晰
记者还留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协助执行”进行了强化。第32条和第34条就是聚焦这两项内容。
第32条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不便前往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第34条则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申请人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做好记录;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草案的第47条“受害人的生活保障”的条文,但在第44条“临时庇护场所的救助”中明确:“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转介服务。”(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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