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法院手把手教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9-12-11 20:34 羊城派 原创
遭遇家暴后应及时报警,多途径搜集证据

文/图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君 谭海云 罗敏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很多人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今天(12月11日)表示,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家庭关系,该院近日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时应提交的证据、可包含的措施等进行明确和细化,在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指引。

《规程》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受害人;

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写明代为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写明申请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职务;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者单位;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规程》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

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情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短信、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被申请人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信等。

 《规程》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程》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履行。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执行。

法官提醒:遭遇家暴后应及时报警,多途径搜集证据

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南沙法院法官提醒,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就应当及时就医、尽快报警,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遭遇暴力殴打的过程中,尽可能进行取证,如拍照、录音录像等;注意收集居(村)委会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调解笔录、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等,采用尽可能多的方式保存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不仅仅是提供受害人陈述。(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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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 | 羊城晚报资料图
责编 | 胡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