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微信群抢红包引发持械聚众斗殴,两被告日前获刑
2020-01-02 23:15
致1人重伤、1人轻伤

文/羊城派记者 林翎 通讯员 李世寅 卢国棠

时下,人们有什么开心的事,大都会在微信群发个红包让大家也跟着开心一下。但在中山市,男子何某伟、李某等人因在微信群抢红包与他人发生争执、推打,而吃上了官司。羊城派记者2日获悉,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何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3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何某伟,男,1996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7年8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何某伟因在微信群抢红包一事与梁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推打,后纠集被告人李某及张某亮、何某鸿(均另案处理)、戴某福(已判刑)等十余人在中山市小榄镇盛丰社区一住宅等候。当晚11时许,梁某某纠集代某、方某晨等多人手持钢管去到上述住宅附近路段。被告人何某伟、李某及张某亮、戴某福等人见状,从附近草丛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与梁某某方人员互殴,过程中,梁某某、代某、方某晨受伤。经鉴定,梁某钊的左手、右前臂、左大腿外侧、左小腿的创口,创缘整齐,符合锐器所致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代某的左小腿中段前侧的创口,创缘整齐,符合锐器所致损伤,左小腿中段前侧创口内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方某晨的左手掌的创口,创缘整齐,符合锐器所致损伤;左手掌见9cm创口,创口内左手食指屈肌腱部分断裂,其余屈肌腱连续存在,腱鞘破裂,食指、中指、环指指总神经断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将被告人何某伟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6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火车站进站口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伟已赔偿被害人代某32000元并取得谅解。

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份我在微信上建立一个抢红包群,并拉了很多朋友进去。同年8月11日,我与“小杰”因抢红包一事发生争吵,“蛋蛋”跟着“小杰”一起骂我,并约我去盛丰社区一超市。我去到该超市后,与“小杰”等人发生了争执,后在群里发微信称我被打了,让他们过来站场……。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所受损失共计44073.9元。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仅主张32000元,按其主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伟、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伟已对被害人代涛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32000元,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320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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