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唐博 供图/小青
一、船长威廉斯下令抢先开炮
1784年11月24日,广州黄埔港。
作为本年度在中国做生意的最后一艘英国散商商船,“休斯夫人”号的到来,引起岸边许多中国人的欢呼。毕竟,在大家眼中,它会把岸边堆满的生丝、茶叶买走,只留下白花花的银圆。
在隆隆的礼炮声中,“休斯夫人”号缓缓驶入码头。
清朝朝廷设在广州的粤海关确有洋船入港时鸣放礼炮的惯例。不过,那要等岸上的大清军队鸣枪欢迎后,洋船再鸣炮还礼。可这次,或许是被岸上的热烈气氛感染了,船长威廉斯竟然没等岸上枪响,就抢先下令开炮了,而且,炮手不知搭错了哪根筋,把炮弹直接往岸边的驳船轰去。
炮声还没停,威廉斯就猛然发现,驳船上一片混乱,惨叫声不绝于耳。过了一会儿,有三个人浑身是血被抬到岸上。威廉斯心中一紧: 难道礼炮击中了驳船上的工人吗?
不幸的是,他的担心就是事实。虽然肯定是误伤,但二死一伤的惨剧,令威廉斯头皮发麻。接下来,等待他和“休斯夫人”号的,将会是怎样的命运呢?
洋人对华人犯下命案的事件,早在在40多年前的1743年就出现过一起。当时。两广总督策楞在处理葡萄牙人殴毙华人的命案时,乾隆皇帝就有明确谕旨:
“嗣后在澳民蕃,有交涉谋害斗殴等案,其罪在民者,照律例遵行外,若夷人罪应斩绞者,该县于相验之时讯明确切,通报督抚详加覆核。如果案情允当,该督抚即行批饬地方官,同该夷目将该犯依法办理,免其交禁解勘。仍一面据实奏明,并将招供报部存案。”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不分国籍,一律执行“以命抵命”的处理原则。
既如此,“休斯夫人”号事件,人命关天,非同小可,不管是误伤,还是故意,炮手难辞其咎,抓捕他是善后处理中的当务之急。行商潘振承等人奉命代表官府前来交涉,在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馆谈了几个回合,也只得到了这样的三条答复:
第一,这个炮手虽然不是有意犯罪,但了解到中国政府对此不加区分,会同样处以极刑,所以他逃匿了。
第二,“休斯夫人”号是一艘散商商船,没有纳入东印度公司的正式编制,商馆没法出面协调。建议行商们直接去找这艘船的大班(贸易代表)乔治·史密斯。
第三,商馆本打算另找一人当替罪羊交差,但担心官府重演几年前的一幕,以公开审讯为名,将人带走后直接处死,故而执意要求只能在商馆里审讯,不能带走。
潘振承跟官府几经磋商,向英方做出了回应:行商们只负责传话,无权审案;南海县知县将带跟班来商馆,承诺不带兵丁,就地审讯。审讯的对象就是乔治·史密斯。
二、英国人交出冒牌的肇事炮手
一开始,史密斯得到的消息,是县衙要他三四天内不要离开广州,他照办了。过了一天,就有人自称是潘振承信差,请他外出公干。结果,他一走出商馆,就被埋伏在外面的兵丁五花大绑,押赴县衙。
这还不算完。英国人猛然发现,商馆通往码头的道路已经被官兵封锁,广州通往黄埔的交通业已切断,所有跟洋人熟识的行商和通事(类似于翻译)都销声匿迹。中国跟西方商人的贸易彻底陷入停顿。而各国商馆也没必要雇佣保安人员了,因为官府派来的大兵,已经把它们围得水泄不通。
“休斯夫人”号事件本来是中英之间的冲突,到头来法国、荷兰、丹麦、美国的商馆也跟着倒霉,全都被围了起来。这下,各国的商人们都急了,群起抗议。霎时间,黄埔港变成了火药桶,国际争端一触即发。
广东官府跟这些西方商人,在经济利益上形成了长期的共生关系。实施这种近乎戒严的措施,实属无奈,因为皇上发话了。
当“休斯夫人”号事件的消息传到紫禁城后,乾隆皇帝格外重视,严旨查办。也是巧了,就在一个月前,官府查获了一起内地教徒私通澳门教会进行传教的大案。乾隆担心中外串通,认为有必要利用“休斯夫人”号事件,震慑一下不安分的“夷人”。
于是,乾隆帝叮嘱两广总督孙士毅:“寻常斗殴毙命案犯,尚应拟抵……现在正当查办西洋人传教之时,尤当法在必惩,示以严肃”。只要能“将该犯勒毙正法,俾共知惩儆”,则用来抵命的外国人“亦不必果系应抵正凶”。也就是说,皇帝要的是震慑效果,而不是验明正身。
孙士毅对这份谕旨自然心领神会。他下令抓捕的史密斯,并非替罪羊,而是要史密斯写信游说威廉斯,交出肇事炮手。官府的底线是:两天以后,不见嫌犯,立即断水断粮,停止贸易,洋船禁止回国,兵丁登船搜查。留给英国人的时间不多了。
在官府的强势表现面前,貌似激愤的各国商人们顿时像泄了气的皮球。几经争执后,英国方面交出了一名船员,说他就是肇事炮手。无论是官府,还是英方,都心知肚明:这是个冒牌货。
三、官府的承诺不算数
12月6日,历时9天的戒严终于结束,商馆开放,洋船起航,贸易恢复,史密斯和“休斯夫人”号也都重获自由。即便是那位顶包的船员,也得到了清朝官府的承诺:关押60天后就会释放。
一切似乎回归正常,似乎什么事都没发生过。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
第二年的1月8日,广东按察使召集全体行商和各国商人代表开会,向他们传达了乾隆的最新谕旨:朝廷对英方拖了五天才交出肇事凶手的做法表示不满,接下来无论朝廷如何决断,所有人都要“敬谨服从”。“政府已非常温和,对在此次事件中丧失的两位臣民的性命,只要一人负责”。各国商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顶包的船员,没多久还是被处决了。就在行刑前,监刑官员还“关照”受邀观刑的西方人:“不要担心,他的下场不会落在各位头上。”这话让他们的后背阵阵发冷。
不管怎样,乾隆在谕旨里已经把“一命一抵”的执法要求说得很清楚了。从“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传统观念看,“一命一抵”看似有理,但从法律设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却是一种倒退。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除了“十恶”之外,类似“鸣炮误伤”这样的案件,即便判了死罪,也不会立即执行,而是关在牢房,“监候缓刑”,没准能保条性命,有时还能花钱赎罪,更何况《大清律例》在处理华洋命案的问题上,有“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的规定,一些洋人嫌犯援引此例,可免一死。
即便是难逃死罪,朝廷对死刑的终审,有繁复的审批程序,一拖几个月,甚至累年。迅速处死顶包的船员,使《大清律例》的法条规定和程序实操的大原则,都发生了巨变。
“休斯夫人”号事件的特殊性,就在于“一命一抵”的操作,已经超出了司法本身,而是变成了政治恐吓手段。正如乾隆所说,“夷人来至内地,理宜小心恭顺,益知守法”,既然成了杀人嫌犯,“自应一命一抵,若仅照内地律例,拟以杖流,则夷人鸷戾之性,将来益无忌惮,办理殊属错误……嗣后,如遇民夷重案,务按律定拟,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不至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
乾隆信奉严刑峻法,认为只有下手狠一点,才能让那些“身处化外”、不服管教的“蛮夷”“畏威慑服”。对于地方官而言,只有下手快些,从速结案,才能既向皇帝“完美交差”,又免得节外生枝,夜长梦多。
殊不知,世界变了,西方人对中国的认识水平在变,行为方式也在变。
四、中英两国法律观念的差异
“休斯夫人”号事件结束后,中英之间的贸易摩擦和民事纠纷从未大幅减少过。在西方人看来,清廷对洋人“一命一抵”,对华人则经常从轻发落,这种法律面前并不平等的状态,势必会导致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关系长期陷入困境。
除此之外,“一命一抵”的软肋还在于18世纪末中国和西方截然不同的政治观和全球观。在乾隆看来,所有来华的国家,无论是做生意,还是朝贡,都归为藩属国。如此说来,“华夷之辨”才是“一命一抵”的理论基础。“天朝”和藩属国怎么可能平起平坐,“天朝”百姓怎能跟藩属国的民众享受相同的法律待遇呢?
对于这一司法歧视,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多次指示其设在广州的特选委员会,要求他们在证据确凿时交出凶手,但在证据不足时,要向中方表明立场,拒绝交人。不过,当真的发生中英民众冲突,引发命案时,特选委员会抱着抗拒交凶的态度,抵制清朝的司法管辖权。
这么做当然会招致清廷的剧烈反弹,甚至演化为政治冲突。毕竟,清朝官府也有撒手锏——动辄断绝贸易。不过,这招带来的副作用也很大。一旦断绝贸易,每年一两百万两银子的税收就无法流入粤海关的银库,那些靠山吃山的地方官也会失去丰厚的贪腐来源。因此,既然英国人抵制,中国官员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更多的时候,是妥协代替强硬。
于是,在“休斯夫人”号事件之后,再没有任何英国人因命案而被处决,即便是其他西方国家的嫌犯,也大多以各种方式逃脱了大清刑律的制裁。到鸦片战争前夕,清廷对西方人的司法管辖已有名无实。
“休斯夫人”号事件,凸显了中英两国法律观念的差异,推动了英国人对清朝法律制度的持续攻讦。英国政商界不断强调《大清律例》是“恶法”,漠视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给处理华洋冲突留下的执法空间,只剩下让英国法律来管辖和保护在华英国人一途。
这就为英国政府谋求在华实施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在舆论上造势。英国人的这种心态,一直延续到19世纪40年代,直至这一在华特权在鸦片战争之后的正式确立。(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
责编 | 郑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