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教育局发文:原则上不举办小学初中全市性竞赛活动!
2020-01-04 22:42 南方都市报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

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2020年1月3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出《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从严控制全市性竞赛活动。

羊城派资料图  邓勃/摄

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

据《管理办法》称,制定本办法是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而根据教育界内部人士称,早在上月,教育部也向全国各地教育部门发出要求核实相关情况的函。涉及中小学生数学的“华罗庚金杯”“迎春杯”“走美杯”等几项竞赛存在变相违规举办的问题。广州市教育局出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竞赛的管理规定以及举办界限,同时也明晰了申请全市性竞赛的流程。

未经核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

《管理办法》强调,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公益、自愿原则。

此外,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事务性工作。举办全市性竞赛的组织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与竞赛性质相符合的学术团队。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市的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必须“零收费”
竞赛结果不得作为入学依据

广州市教育局指出,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参赛单位均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全市性竞赛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全市性竞赛的有效期,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区、片区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广州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市教育局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记者 梁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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